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年度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5年)
信息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5-15
各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相关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组织开展本市相关机构年度现场检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现场检查的对象主要为本市依法设立的相关机构(设立未满一年;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分支机构除外)。已公告列入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原则上不属于本次检查对象,但仍在开展业务的,应纳入2025年度现场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
主要为相关机构的法人治理与内部控制、业务经营、合规展业、风险控制、配合监管等情况。
三、时间安排(详见附件)
四、检查要求
(一)全面检查,突出重点
各区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对列入检查范围内的企业全面实施年度现场检查,做到应查尽查。具有以下情形的企业应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一是未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的企业以及漏报、错报备案及经营信息突出的企业;二是违规情形或经营风险突出的企业,主要是指前期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中发现问题、风险较多的企业,上年度监管评级分类结果为D类、连续两个年度评级为C类的企业,上年度群众信访、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以及其他违规情形或经营风险相对突出的企业;三是疑似“空壳”“僵尸”的企业,主要是指报送数据显示其主业资产为零且营业收入为零(或较少)的企业,以及主业资产余额长期基本无变动的企业;四是实际经营地或高层管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风险控制、合规稽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团队不在本市的企业。
(二)市区联动,各方协同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联动,统一方案、统一标准、有序实施;各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方案,指派监管工作人员参与现场检查,不得以服务外包名义将监管责任外包,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为保障现场检查质量,各区主管部门应当聘请资信良好、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受聘的第三方机构应熟悉相关行业监管要求,符合各区招标流程及要求。检查小组(含第三方机构)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现场检查中知悉的有关企业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如发现第三方机构未勤勉尽责、隐瞒、作假、泄露相关检查情况等行为,将取消其检查资格,三年内不再聘用,并视情通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自律组织。
(三)及时处置,健全台账
各区主管部门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对存在轻微问题的企业,应督促其即知即改;对问题、风险突出或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应加大监管力度,及时进行风险处置,明确专人定期检查,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通报辖内公安经侦、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应风险处置预案,采取必要风险防控措施。各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整理、妥善保存现场检查文件资料,建立“一企一档”,定期督导、检查相关企业整改情况。
(四)平稳有序,务求实效
各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加快工作节奏,扎实有序推进现场检查工作,注重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潜在问题,持续、全面识别、监测、评估企业和行业的风险状况;应当注重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更应重视现场检查揭示问题的整改效果,切实通过现场检查引导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应当加强对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的统计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监管机制或制度存在问题,应当及时提出修订和完善建议。
各区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传达至辖内纳入现场检查范围的企业,并指导、督促做好相关工作。本市各相关企业应配合现场检查工作;对拒绝、阻碍和隐瞒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企业,本年度监管评级分类结果直接评为D类,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视情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检查计划安排表
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5月9日
附件:
行政检查计划安排表
序号 |
计划名称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范围 |
检查方式 |
检查项目 |
检查时间 |
检查 比例 |
检查频次 |
1 |
对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计划 |
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
本市依法设立满1年的小额贷款公司 |
现场检查 |
对法人治理与内部控制、业务经营、合规展业、风险控制、配合监管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
4-8月 |
三年全覆盖 |
1次 |
2 |
对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的现场检查计划 |
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
本市依法设立满1年的融资担保公司 |
现场检查 |
对法人治理与内部控制、业务经营、合规展业、风险控制、配合监管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
4-8月 |
三年全覆盖 |
1次 |
3 |
对上海市典当行的现场检查计划 |
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
本市依法设立满1年的典当行 |
现场检查 |
对法人治理与内部控制、业务经营、合规展业、风险控制、配合监管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
4-8月 |
三年全覆盖 |
1次 |
4 |
对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的现场检查计划 |
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
本市依法设立满1年的融资租赁公司(项目子公司、分支机构除外) |
现场检查 |
对法人治理与内部控制、业务经营、合规展业、风险控制、配合监管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
4-8月 |
三年全覆盖 |
1次 |
5 |
对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的现场检查计划 |
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
本市依法设立满1年的商业保理公司(分支机构除外) |
现场检查 |
对法人治理与内部控制、业务经营、合规展业、风险控制、配合监管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
4-8月 |
三年全覆盖 |
1次 |
备注:根据国办发〔2024〕54号文精神,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