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上海)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1-12-30 [打印本页] [纠错]
辖区各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基金托管机构、相关科技企业:
按照证监会关于支持在上海开展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的决策部署和上海市有关工作安排,现就开展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指导下,结合上海实际,探索建立统筹协调、科学有效的资本市场金融科技监管体制机制,综合运用专家评估、信息披露、社会监督、行业监管等手段,开展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打造包容审慎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促进形成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健康发展的良好生态。
二、试点原则
(一)依法合规。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参与试点的业务场景应由持牌机构提供;坚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严守法律法规框架,防止为了追求技术便利,突破现行监管规定。
(二)有序创新。侧重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资本市场各类业务的科技赋能,以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市场效能、强化合规风控、增强监管能力、保障金融安全为应用导向,稳妥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落地实施,促进资本市场的数字化发展。
(三)风险可控。平衡好促发展和防风险的关系,在做好风险防范安排的前提下,适度提升监管弹性;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于试点全过程,有效识别并防范试点相关业务合规风险、系统安全风险、数据安全风险,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和退出方案,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试点范围
注册登记或主要办公地在上海(基金管理公司适用主要办公地,其他机构适用注册地)的下列机构可以申报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一是证监会市场核心机构,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相关机构及其下属机构;二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三是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包括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等;四是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五是基金托管机构;六是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上述机构可以独立申报或多家联合申报。鼓励上述机构与上海地区的科技企业联合申报。按照证监会试点工作要求,与科技企业联合申报的,也可不限定科技企业注册地,且科技企业可作为牵头申报单位。
四、工作程序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建立上海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负责落实本市试点各项工作。
(一)试点申请
专项工作组负责开展项目征集与遴选工作,由上海金融科技产业联盟具体组织实施。申报机构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后,专项工作组将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的依法合规、有序创新、风险可控情况以及与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契合度等进行评审,筛除存在明显瑕疵的项目,将遴选结果报证监会科技监管局。证监会科技监管局组织开展专业评估。
对通过专业评估的项目,专项工作组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督促申报机构结合社会公众意见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公示未发现重大隐患或已对相关风险隐患作出防范和补偿机制,且试点机构书面承诺严格遵守试点项目方案的,允许启动试点并正式对外公示。
对于注册在上海的证监会市场核心机构申请参加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的,由专项工作组代收材料,经初步审阅后报证监会科技监管局。
(二)试点监督
风险监测。项目试点期间,试点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报告项目运行情况。专项工作组将持续动态监测项目运行状况,强化试点项目风险防控,及时识别并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上海证监局和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将按照职责分工对试点项目运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跟踪督导。专项工作组和试点机构间加强日常对接和业务指导,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跟踪试点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做好证监会相关指导意见的部署传达工作。
投资者保护。试点机构切实履行投资者保护主体责任,健全信访投诉处理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纠纷。
应急处置。试点项目发生异常情形的,试点机构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处置过程和结果及时报告专项工作组。
(三)试点退出
证监会科技监管局会同专项工作组等单位适时组织试点项目的阶段性评估。试点项目达到预期效果且未发现明显风险隐患的,可转常规化运营;未能通过评估的,专项工作组将加强对试点项目的业务和技术指导;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专项工作组将督促相关机构进行整改或退出试点。
对未能严格落实试点相关要求、违反试点承诺或借助试点工作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机构,专项工作组将在报告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后,由上海证监局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情节较轻的,将督促相关项目暂停或停止试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稽查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
对于自行申请退出或者强制退出的试点项目,专项工作组将督促试点机构严格执行退出方案,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对市场平稳运行造成负面影响。
五、配套机制
(一)激励机制
对于经证监会评估转常规运营的项目,通过社会公示、行业通报、纳入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评奖范围、适当对试点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加分等方式做好试点经验的推广和鼓励工作。加强地方政策配套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机构或人才申报上海金融创新奖、“上海金才”、本市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认定等,并在税收、人才落户等方面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予以支持。
(二)容错机制
创新试点项目在试点期间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或者业务差错,未造成投资者实际损失或者对投资者损失作出合理补偿,未对证券期货市场平稳运行造成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对试点机构的处罚措施。
六、科技企业试点辅导
为帮助辖内暂未找到试点机构联合申报的科技企业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理解,设立试点辅导机制。
试点辅导不作为试点申请的前置条件,试点辅导期内不实际运行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纳入试点辅导的项目申报试点,仍须由相关科技企业与试点机构联合申报。在试点辅导有效期内的项目申报试点的,对其进行项目遴选和专业评估时,原则上将采信对其在前期申请试点辅导时所出具的相关评估结论,重点关注其在实际开展业务活动后的新增风险、投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适度简化工作流程,突出评估重点,避免重复评估。
注册在上海的以下三类机构可自愿申请试点辅导:一是纳入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二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下设的信息技术子公司;三是其他证监会认可的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科技企业。注册登记在上海的上述三类机构可以独立或多家联合自愿向专项工作组申请参加试点辅导。
试点辅导流程包括项目征集、项目遴选、专业评估、项目公示等,各项工作参照试点工作对应环节的工作要求开展。项目辅导期为自公示之日起一年。辅导期满或者发现试点辅导机构违法违规的,专项工作组将撤除相关试点辅导项目公示信息。
七、申报方式
试点项目征集工作将常态化开展,项目遴选由专项工作组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分批次安排(具体申报要求参见附件)。首批项目遴选征集日期为即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对于未能纳入当期批次遴选的项目,可纳入后续批次遴选。
特此通知。
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上海)专项工作组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代章)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