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4-09-2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有9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删除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进行管理。六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针对业务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

《办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的重要举措,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强化监管,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指导金融租赁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坚守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功能定位,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支持设备大规模更新,助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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