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解放日报 发布时间:2024-08-27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基本建成后,正在向全面提升能级的目标深化发展。日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对于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要求,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增强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宣示性条款走向操作性条款
2009年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首个重要立法,对于促进保障金融领域重大改革开放,实现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受到当时认识、经验、体制等局限性影响,一些条款有明显的原则性、宣示性特征,操作性不强。一些要求难以落地、措施难以细化,且无法衡量考核。随着金融中心建设进入新时代新阶段,改革得以深化,认识得到升华,对相应立法的需求也大大提高了。《条例》的修订顺应需求,使金融中心新阶段建设的目标更明确、措施更到位、规范更具体,可操作、可衡量的条款更多了。
在建设目标方面,《条例》不仅明确要将上海发展成为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还具体提出了建成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国际再保险中心、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和国际金融资讯中心等分类目标。
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条例》不仅对金融支持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提出一般要求,还具体要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和临港科技保险创新引领区、建设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普惠金融数字化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动养老金融体系建设,以及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建设数字人民币创新与运营中心和基于数据资产的金融服务等,将金融“五篇大文章”全面细化分解为项目任务。
从渐进式开放走向高水平开放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基本建成,体现在人民币有了一定的国际地位,上海的金融开放前沿门户地位得到凸显,金融营商环境日益改善;金融市场价格的国际影响力有所提升,与国际接轨的期货及衍生品产品体系初步形成;国内外金融交流合作持续扩大,“陆家嘴论坛”成为国内外金融高端对话交流的重要平台;中外资金融机构加快集聚,国际金融人才高地加快构筑。这都是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渐进式开放的成果,而金融中心的国际竞争力影响力的提升则需要高水平开放。
高水平开放是全面开放,《条例》要求不断增强全球资源配置功能,提高金融市场国际化水平,丰富金融产品与服务,将上海发展成为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在更广的地域、领域集聚和配置金融资源,发挥更强大的辐射力。要求发挥浦东、临港等人民币离岸交易、跨境贸易结算和海外融资服务的作用,丰富金融领域“上海价格”“上海指数”指标体系,增强金融机构跨境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积极探索推进金融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动。还要求深化拓展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加强“五个中心”联动发展,加强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合作交流。
高水平开放是制度型开放,《条例》要求对标国际一流标准和最佳实践,优化营商环境和金融市场生态体系,提供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平衡成本与效率的金融制度,包括规则、标准、惯例和管理。要求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接轨国际高标准经贸协议中金融领域相关规则,增强金融开放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还要求更积极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提升制度话语权,与世界进行更高水平的互动。
从分工把守走向协同治理
国际金融中心应该具有强大的金融风险管理功能,即防范、化解、处置风险的能力。一方面要为金融市场主体提供丰富的风险管理工具和服务,另一方面要对金融风险的集聚、发生、发展进行监控、应对、抵御,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防止成为系统性风险。《条例》不仅将防控风险作为金融中心建设的原则,还落实为许多具体制度;不仅要求相关主体各负其责,更侧重在协同治理上作出系统规范。
《条例》要求加强央地金融监管协同,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特别是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健全风险处置责任机制和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要求建立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地方金融部门应依托协调机制,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在沪机构的监管合作、风险研判及处置协同、信息共享和重大事项通报会商等,实现金融风险早期识别、预警、暴露和处置。
《条例》要求加强本市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与风险防控的协同,市政府建立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机制,开展常态化风险处置和风险处置评估,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要求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承担相应风险处置,区政府按照规定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要求加快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强化监管科技应用,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信息归集、监督管理、调查统计和风险监测,实现与有关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加强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宣传教育,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条例》要求加强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协同,市地方金融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与司法、监察等机关建立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在信息共享、风险研判及处置等方面强化协同联动。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地方金融部门的沟通,协同推进行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推进金融检察机制创新,探索开展金融领域公益诉讼等工作。
《条例》要求加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间的协同,共同化解风险、维护稳定。建立投诉、调解、公证、裁决一站式金融纠纷非诉解决与执行机制,提高金融纠纷解决的国际化程度和化解效率;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及市地方金融部门等支持金融机构优化内部考核规定,方便金融机构以多元化方式解决纠纷。要求法院推进金融审判机制创新,完善金融纠纷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在审理跨境金融、离岸金融案件时,可依法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