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 临港新片区QFLP新政扩围至上海市全辖

信息来源: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发布时间:2023-02-20        [打印本页] [纠错]

为促进上海地区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不断提高,持续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增强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质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2023年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印发《关于临港新片区部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的通知》,上海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外汇管理新政由临港新片区扩大至上海市全辖,进一步释放便利化政策红利,更好惠及市场主体。

2022年初,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在临港新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改革试点,围绕推进跨境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提升市场化资源配置效率三个方面,在资本项下推出了9项改革措施,其中支持股权基金跨境投资,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便是其中的重要一项。此次,将临港新片区QFLP外汇新政进一步推广至上海市全辖,是外汇局持续规范和完善QFLP试点业务,推动股权基金跨境投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的又一重要举措,充分发挥了上海在全国外汇改革中先行先试、示范带动的功能作用,为全国外汇领域改革开放试制度、探新路积累经验。

本次扩围的QFLP试点外汇管理改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拓宽了QFLP募集的境外资金境内支出范围。允许QFLP通过股权、债权等形式在境内开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投资活动(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具体包括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等。二是简化外汇登记,资金进出自由、汇兑便利。同一管理企业负责的不同基金之间可灵活调剂使用额度;QFLP试点规模实行余额管理,外国投资者可在登记额度内自由汇出、入本金参与试点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符合条件的外汇资金入境后可直接结汇;试点业务项下无需办理试点基金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境内被投资企业接受再投资外汇登记,两者均无需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等。三是QFLP试点基金组织形式灵活。试点基金可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下一步,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将根据QFLP试点开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持续优化相关管理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便利境内外投资者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扎实稳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QFLP,临港新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