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就人民币买卖及相关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21-08-24        [打印本页] [纠错]

为规范人民币纸、硬币及相关商品买卖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货币文化传播,人民银行组织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进行修订,并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和外汇局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人民币买卖及相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纪念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以及“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取消前,经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装帧品可以买卖。纪念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限量发行的,具有特定主题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

除上述品种外,其他品种的人民币无论是否经过装帧,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包括以搭售、在买卖装帧包装同时按面值兑换人民币等方式变相买卖。对于不符合人民币生产质量标准的流通人民币,持有人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兑换。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强调,各类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不是法定货币,不得称之为人民币、纪念币,不得使用货币单位,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名义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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