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金融管理领域对同一企业开展
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的公告

信息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6-3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相关要求,我市地方金融监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已上线使用“检查码”。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包括年度立项和临时立项的现场检查,以及为履行监管职责而开展的其他检查。

相关行政检查的执法主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行政检查,实施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检查资格。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一个年度周期内对同一机构进场检查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根据信访投诉举报、转办交办、非现场监管数据、风险监测等线索确需开展检查的,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