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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信息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2021-11-19        [打印本页] [纠错]

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务院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

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1〕11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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