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批复六大行投资大基金三期:应坚持“投治并重”原则 确保基金运行不偏离主业
信息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2024-06-11
6月7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国有六大行参与投资设立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三期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同日,金融监管总局还公布了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对国开金融增资用于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三期出资的批复。
金融监管总局明确,六大行及国家开发银行本次所需资金从各行资本金中拨付,应坚持“投治并重”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责任和义务,确保基金运行不偏离主业,实现推动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目标。
批复文件显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投资金额均为215亿元人民币,持股比例6.25%;交通银行投资金额200亿元人民币,持股比例5.81%;邮储银行投资金额80亿元人民币,持股比例2.33%。此外,金融监管总局同意开发银行向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增资360亿元人民币,用于参与投资设立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三期股份有限公司。
5月24日,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三期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新,注册资本344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企业管理咨询等。5月27日晚间,六大行集体公告称拟对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三期股份有限公司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