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上海市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6-03-16
近期,随着黄金价格波动,一些不法分子和不良企业假借实物黄金交易之名,以“预定价”“高杠杆交易”“保本返利”“回购承诺”等为噱头,违规开展“黄金委托”“黄金租赁”“黄金投资”等相关业务,涉嫌非法经营、诈骗、赌博、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危害社会公众财产安全。
一、黄金领域非法金融活动主要模式
一是售后代保管模式。商家诱导客户在购买黄金后,不提取实物,而是与该企业或其关联公司签订黄金代保管协议或约定交货等候期,并承诺在代保管期或等候期内给予客户一定的利息收益,或到期以约定的价格进行溢价回购。
二是售后返租模式。商家诱导客户购买黄金后,再与该企业或另一家从事租赁业务的关联公司签订黄金租赁合同,约定定期给予客户固定的租金回报,租期到期后与客户续租或交付同等价值的货币,整个过程不提取实物。
三是预定价交易模式。客户向商家缴纳一定数量定金锁定一定重量的黄金价格,后随金价波动按价差结算,不涉及实物交割。若投资者买涨,则以结价时的黄金价格减去定价时黄金价格的差价乘以黄金克重作为交易收益,反之亦然。有的商家甚至利用微信群、APP等互联网平台撮合此类交易,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个人账户交易转账。
四是违规为境外非法交易引流展业。境内机构或个人未取得合法代理资质,以“高收益、稳赚不赔”为诱饵,通过营销课程、软文推广以及直播间、评论区导流等手段进行宣传引流,违规代理境外黄金交易,收取境内客户保证金后,通过地下钱庄或虚构贸易等非法手段将资金兑换为外币参与境外交易,或声称代理境外交易,但实际并未与境外市场对接,而通过虚构电子盘报价、提供虚假交易信息,直接挪用、挥霍客户资金,与客户进行对赌交易。
二、风险提示
我国实行金融业务特许经营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215号)等相关文件已明确规定:
1.黄金资产管理业务仅限于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具备该项业务资质。
2.对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应当进行登记托管,目前提供登记托管服务的合法机构仅限于金融机构和经国家批准的黄金交易场所。
3.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4.未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审批设立,任何组织和场所不得开展衍生品交易。
各类黄金珠宝经销商、门店均不是金融机构,也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不具备从事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资质,更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或公开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投资渠道,自觉抵制“保本保收益”“黄金租赁享高息”“内部消息、稳赚不赔”“低门槛、低投入、高回报”等话术,避免陷入黄金领域非法金融活动陷阱。
若发现相关机构以“黄金委托”“黄金租赁”“黄金投资”等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行为,请及时向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沪机构、公安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市、区处非牵头部门举报。
上海市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机制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