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上海人大 发布时间:2025-03-28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发展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7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2025年3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升自由贸易账户系统功能,促进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资金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区域,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与境外间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及相关促进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本市支持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在沪机构开展本外币协调监管,加强自由贸易账户日常管理,指导、推动业务创新,根据职责制定并解释自由贸易账户相关业务规则等。
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推动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发展,并为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发展提供支持保障。
第四条 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由贸易账户相关工作协同机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根据业务管理职责分工,指导金融机构依托自由贸易账户开展各项业务。
第五条 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经营主体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办理业务,探索资金跨境自由流动和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实现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自由化。
第六条 本市鼓励境外企业开立自由贸易账户,进行投融资等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需求,探索提供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审查开户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优化自由贸易账户的开户手续。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扩大跨境收付业务的网上银行和其他数字化服务的覆盖范围,提升业务办理功能,实现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的数字化办理。
第九条 资金在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之间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可以依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自由划转。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依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与其开立的境内其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资金划转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跨国企业集团内本外币头寸集中管理和风险对冲、集团内以及供应链上经常项下集中和轧差收付、依托自贸试验区内和境外市场的短期财务管理,提供本外币一体化的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的分支机构发放非居民并购贷款时,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制定的非居民并购贷款业务指引,可以适当放宽贷款比例、还款期限等限制。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从事大宗商品生产或者跨国贸易的企业应当委托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并具有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境内期货经营机构依托自由贸易账户,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开展对冲现货进出口的跨境套期保值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针对开展跨境套期保值业务的大宗商品生产或者跨国贸易的企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在人民币期货和现货交易资金合规管理的前提下,为企业通过自贸试验区内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期货经营机构自贸试验区内分支机构的自由贸易账户,提供一定限额内套期保值项下的保证金和期货收益资金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十四条 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境内直接投资,提供适配的跨境金融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供前款所规定的跨境金融服务时,应当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并记录资金用途,防范资金非法和异常流动。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为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境外个人提供与非居民账户的自由划款服务,以及与自贸试验区内居民账户涉及薪酬汇划、就医、旅游等工作生活方面和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结算便利服务。
第十六条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建立自由贸易账户创新容错机制,保障改革创新,尽职免责。
第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根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授权,依法对金融机构开展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第十八条 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组织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发展规划研究等工作。
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支持相关金融学会、行业协会等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相关工作。
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培训、宣传等工作。
第十九条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范围以外)开展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及相关促进保障工作,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