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评级办法落地
保险业全面进入分类监管时代

信息来源:金融时报       发布时间:2025-01-21       

继《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之后,保险业也迎来了首个全行业监管评级办法。

117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要求从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九大维度,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的风险,并根据整体风险大小确定评级结果,以便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该办法自202531日起正式施行。

“2025年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首个政策是关于全面推进保险业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显示出监管部门对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有效性,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心。业内人士表示,《评级办法》不仅涵盖了绝大多数保险公司,还首次将各个领域的监管要求综合运用到一套风险监管体系中,形成了对保险公司各类风险的全流程监测与评估,这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形成与其风险水平相匹配的发展模式,推动保险公司走差异化发展道路、提升市场竞争力。

全面实施分类监管是大势所趋

近年来,针对保险业的分级分类监管已是大势所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格表示,无论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的要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还是《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要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保险机构监管评级制度,强化评级结果运用,都显示出强化、细化监管的重要性,这既是出于监管部门合理优化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的内生需求,也是推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之举。

监管评级是衡量保险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早在20243月,金融监管总局就曾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要求对人身险公司开展监管评级。而《评级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凸显了风险为本的重要性。

相较于《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评级办法》有两大最显著的变化,一是开展全要素评级,评级维度从此前针对人身险公司的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进一步调整和拓展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风险,相较而言,能更加充分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实际风险水平。关于两个文件有关要求相冲突的情况,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以《评级办法》为准。二是《评级办法》统一了评级框架。《评级办法》明确,监管部门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保险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对上述机构建立统一的监管评级框架,采用一致的评级方法、评级程序和等级分类,有效提升评级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在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看来,此前,监管部门更侧重于保险机构的经营合规性检查,现在更加注重对保险机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测,通过监管评级等手段,全面衡量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实现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

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保险业全面进入了分类监管时代。龙格进一步表示,监管范围从人身险公司进一步拓展至全行业。根据金融监管总局披露的20246月末保险机构法人名单,《评级办法》中所涵盖的四类机构总共208家,占到保险机构总数的85%以上。

值得关注的是,为更好推进分类监管,《评级办法》也给予了各类保险公司一定自由裁量权。具体来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适当调整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要素等级;再保险公司可不设置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要素。

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差异化是关键

近年来,分级分类监管一词被业内反复提及,但是对于如何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此前并未有相关具体规定。《评级办法》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回应——对分级分类监管进行明确,是要落实高风险高强度、低风险低强度原则,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来看,根据设置好的评级维度和权重,监管部门将对险企进行评级打分,分数不同,自然对应的监管方式也有所差别。对此,《评级办法》规定,不同类型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均为15级和S级,数字越大风险越大。监管评级综合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为1级,75分(含)至90分为2级,60分(含)至75分为3级,45分(含)至60分为4级,45分以下为5级。

其中,对于2级公司,根据得分进一步细分为ABC三档;3级和4级公司细分为AB两档。对于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公司,直接列为S级。

值得注意的是,结合评级实践和监管实际,《评级办法》还设置了一票否决机制,即公司单项风险过大将下调评级结果。比如,如果保险公司存在公司治理严重缺陷、偿付能力不足、流动性风险较大等问题,评级结果应为4级及以下。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刘春生表示,此举能及时识别重大风险,提升监管效率、强化风险防控、保护消费者权益。

对于评级结果如何使用,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将根据评级结果对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例如,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可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并在机构和人员准入、产品开发、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评级结果为3级的,区别情形采取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频率、要求公司提交风险管理改进计划等措施。评级结果为4级的,可以采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等措施。评级结果为5级的,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评级结果为S级的,应当依法加快推进重组、市场退出等工作。

李文中表示,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能够为风险较低的公司给予更多的自主发展空间,对风险较高的公司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评级高的公司将获得更大的经营自主权,评级低的公司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这一方面引导社会资源向评级高的保险公司配置;另一方面也会让监管机构将更多的监管资源投向高风险的保险公司,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评级办法》将推动保险业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优化市场结构,迈向高质量发展。大型保险公司凭借成熟管理体系,评级可能较高,将获更多政策支持以巩固地位。中小型保险公司面临挑战,需提升评级以避免受限,同时也有助于其差异化发展、提升竞争力。刘春生说。

保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