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2024-10-12
金融监管总局国际合作司二级巡视员李国春10月11日在2024金融街论坛年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金融监管总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持续拓展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前期,我们推出34条银行业保险业开放措施后,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无论是机构还是产品供给,以及参与中国银行保险市场的深度和密度方面,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李国春表示。
李国春说,近年来,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金融监管总局积极研究并推出开放新举措,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条件,简化行政许可流程。
例如,2022年9月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总资产要求;缩短外资法人银行下设分行筹建申请的办理时限,取消外资银行发行一般金融债券审批。2022年10月取消对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要求,允许外资跨国集团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
此外,2023年10月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2024年9月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的准入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大型制造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李国春表示,以上这些措施实施以来,吸引了一批具有专业特色的优质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不仅丰富了市场主体,激发了市场活力,还提升了金融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了国际竞争力。目前,境外24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均在华设立了机构,境外40家最大的保险公司已有近半数进入中国。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在稳外贸稳外资和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李国春介绍,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进一步推进金融领域的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协议中金融领域相关规则,精简限制性措施,增强开放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一是稳存量。进一步探索对外资银行保险机构适度差异化监管,充分考虑外资银行保险机构自身特点,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细化和实施符合外资特点的监管规则,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扩增量。进一步完善外资准入规则,合理精简限制性措施,推动更多外资实例落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各类业务和试点,吸引更多外资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
三是提质量。支持外资发挥自身优势,服务科技创新和绿色低碳发展,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战略,获得更多市场发展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