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AF4300000-2010-030)

信息来源:上海市金融办       发布时间:2010-08-15        [打印本页] [纠错]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结合本市试点工作一年多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对《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沪金融办通〔2009〕14号)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

二○一○年八月三日

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修订版)

为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沪金融办通〔2009〕14号)实施情况和本市试点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修订意见。

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组织指导

1、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统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新情况,提出针对性措施,充分发挥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推动作用。

2、市金融办、区(县)政府等应在推进小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例会制度的作用,及时总结交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经验和做法,协调推动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问题。

3、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应努力搭建小额贷款公司与政府部门、商业银行、中介服务机构等各方沟通合作的平台,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反映会员诉求,加强会员服务,不断提高行业自律管理与规范发展水平。

4、区(县)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指导,结合实际制定有关工作细则,认真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严格遵守《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健全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市、区(县)相关部门等报送财务、经营、融资等有关信息。区(县)政府主管部门要落实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提出处理、处置意见,并及时报区(县)政府和市金融办等部门。

二、创造条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1、为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市金融办、人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指导,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合同文本、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日常文书样本。区(县)政府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2、小额贷款公司使用本市税务机关监制的税务统一发票,财务管理参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执行;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3、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等抵(质)押登记,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区(县)政府应积极协调本区(县)房管、规土、工商等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该类业务提供便利。涉及跨区(县)抵(质)押登记以及不动产抵押查询等问题,市房管、规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应予以指导并协调解决。

4、为便于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利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效开展业务,防范贷款风险,人行上海分行应本着简化程序、便利操作的原则,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尽早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暂时达不到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探索过渡的查询办法。

三、积极实施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的扶持措施

1、区(县)政府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服务本地区“三农”和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市有关部门应积极研究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财政补贴政策。

2、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区(县)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与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经济小区等的合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顺利开展业务提供帮助。

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管理培训、资金结算、技术开发、资信信息共享、客户信息沟通等全方面合作,对符合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拨备充分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范围内融资给予支持。

4、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积极提供贷款抵押物财产保险、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为小额贷款公司安全放贷提供保险保障。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

5、经营规范、运行良好、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区(县)政府预审并报市金融办等部门同意,可优先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和股权结构调整参照《实施办法》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原则上各不得超过20%。

6、为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对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效果明显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成熟一家,报批一家。在小额信贷领域有经验、有影响的境内外机构,可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探索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地所在区(县)范围内设点服务。对运行良好、资本雄厚、成效显著、确有业务发展需要的小额贷款公司,研究开展跨区域经营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重要性突出、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的工作。市金融办等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总结,进一步做好本意见的实施和完善工作,积极协调解决运作中的实际问题,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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