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上海市金融办 发布时间:2015-08-30 [打印本页] [纠错]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提案办理便函(〔2015〕002734号)要求,我办会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浦东新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等单位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741号提案《关于深化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会办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深化自贸试验区利率市场化改革
人民银行在《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推进试验区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完善定价监测机制、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以及开放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上海高度重视利率市场化改革实施过程中的技术安排,在市场自律、路径安排、差别管理和预期引导等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实现了“利率不上升、存款不搬家”的平稳过渡。但正如委员的理解,利率市场化的内容丰富多样,远非前述四条可以完全覆盖。目前,推进自贸试验区债券市场发展的设想已经纳入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和利率市场化的整体安排。人民银行在《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稳步开放资本市场,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根据市场需求,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等。这些内容也是利率市场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进落实。
二、关于扩大人民币境外借款规模,加大自由贸易账户功能
经总行批准,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14年5月发布了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细则和审慎管理细则,建立了分账核算管理下规则统一、高度便利的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并于2014年6月18日在试验区正式启动了自由贸易账户业务。截至2015年3月底,已有17家中外资银行通过风险审慎管理专业评估和系统验收,接入自由贸易账户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开办自由贸易账户业务。今年2月,经总行批准,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了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境外融资实施细则并启动了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境外融资业务试点,强调以资本为境外融资约束的依据,进一步扩大了经济主体从境外融资的规模与渠道,同时取消了境外融资的前置审批,借债主体可按照自身资本规模的大小,综合考虑期限、币种、融资类别等因素,自主决策以何种方式开展境外融资、融资多长期限、融资何种货币等。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启动,有力地支持了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各类金融创新业务,支持了国内资本市场和各类金融交易平台对外开放。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自由贸易账户功能,支持更多境内外金融机构接入自由贸易账户系统,让更多企业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享受到投融资汇兑的便利化。
三、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
在自贸试验区构建功能完善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既是上海大力发展平台经济、建设国际贸易中心的需要,也是丰富与深化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逐步增强人民币定价权的需要。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结合《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等规定要求,上海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建设已经取得积极进展。据调研论证,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与国内现有市场不同,具备三项特征:交易对象为不包含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保税物流,交易主体以吸引境外现货交易商和服务商为主,计价方式采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下一步,我们将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共同参与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竞价交易,为境内投资者拓宽投资渠道,积极争取大宗商品在国际市场的定价权。
四、关于深化资本账户平稳有序开放
为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人民银行也正在研究推进合格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范围涉及证券期货投资等;证监会在《资本市场支持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中,明确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证监会将会在上述政策框架下,起草区内合格个人和企业境外证券期货投资、区内境外个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等规则,并探索推进境外机构借助自由贸易账户参与境内证券期货的投资试点。2014年5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账核算业务细则发布后,推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分账核算业务,成为自贸试验区的一项重点工作。在上海证监局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沟通协调和业务指导下,目前,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海通证券公司已申请开展分账核算业务,即将接入系统联调测试,为开展跨境业务做好准备。
在金融市场建设方面,经证监会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于2013年11月在区内注册设立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现已获准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原油期货交易。为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交易,证监会起草了《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同意后将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4年2月获准,在自贸试验区启动筹建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定位面向自贸试验区和国际,探索引进境外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积极推进债券市场的国际化。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不失时机地在上海开展资本项目可兑换先行先试。
五、关于创新自贸区金融监管制度
完善自贸试验区金融监管,加强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的防范,是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以来,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沪机构积极开展了有益的探索。例如,上海银监局将区内高管人员资格审查从审批改为备案,创新非现场监管方式,自2014年6月起,内部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自贸区银行业监管,与既有的机构监管共同构成起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有机结合的自贸区银行业监管架构;上海保监局探索保险监管制度创新,在自贸试验区首创区内机构和区内市场双维度统计方式,监测自贸试验区保险市场风险,并对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和高级人员的准入进行事中事后备案管理。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基本法律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基金法等,都规定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没有调整且相关上位法没有修改的前提下,我们将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积极探索开展联合监管,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以更好地防范风险。
六、关于扩大人民币跨境支付和结算
为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人民银行已经完成大额支付系统延长运行时间的调研,将于今年组织实施,其中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一期)工程将于2015年10月投产试运行。
特此报告。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