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和2009年度工作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上海市金融办       发布时间:2009-09-27        [打印本页] [纠错]

沪金融办通〔2009〕29号

关于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和2009年度工作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金融系统各单位:

今年以来,随着国务院推进上海“两个中心”建设意见、《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金融国资和市属金融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法规的陆续出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市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为抓住有利时机、加快企业改革发展,现就制定“三年行动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及要求

“三年行动计划”是落实企业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措施。认真制定并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企业明确努力方向和工作目标,有利于企业统一思想、提高凝聚力和执行力,有利于企业领导团队及成员完成任期工作目标。

“三年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经营环境分析、拟实现目标、主要任务、具体措施等。经营环境分析应通过对当前经济金融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和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明确企业面临的机遇、挑战和竞争优、劣势。拟实现目标包括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总体目标是对企业三年后预计达到的发展定位的凝练表述;具体目标是对总体目标的细化阐述,应体现在年度的工作目标中,可从行业地位、经营格局、核心竞争力、主要经营管理指标等方面设定。拟实现目标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具有前瞻性、挑战性、可衡量性。主要任务是围绕实现目标所制定的工作部署,可根据各企业的具体实际,从资本补充、法人治理结构、业务发展、资本运作、市场开拓、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创新能力、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考虑,主要任务应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具体措施是根据目标和任务的要求所制定的具体工作安排,应细化落实到项目、到部门、到时限,具体措施应具有可操作性。

“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措施及相关指标的制定中,既要与企业历史纵向比较,更要注重与同业进行横向比较;可分解到年度的,应尽可能在年度计划中进行任务细化。

二、制定及应用

“三年行动计划”和2009年度的工作目标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企业内外部相关各方面意见,包括董、监事会成员、经营层成员、中层及员工代表、主要股东、金融国资监管部门、行业监管机构等。“三年行动计划”和2009年度的工作目标须报市金融办审核。

“三年行动计划”是企业领导团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根据“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领导人员该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计划时段的界定

“三年行动计划”与董事会任期相对应,一般每三年制定一次,同时兼顾企业会计年度。董事会任期在上半年开始的,“三年行动计划”时间从任期当年开始;董事会任期在下半年开始的,“三年行动计划”时间从任期次年开始。

由于本次“三年行动计划”为首次制定、部分企业董事会处于届中,本次“三年行动计划”的时间跨度定为2009年至2011年,其中2009年度工作目标应具体明确。此次报送的时间要求为2009年9月30日之前。

请各企业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三年行动计划”和2009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工作,及时报送我办。制定及实施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办金融机构服务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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