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6-08        [打印本页] [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围绕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中心任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中国银保监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3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要求,以构建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进可靠、富有弹性的再保险金融基础设施体系为核心,推动我国再保险市场由“单向开放”向“双向开放”转型升级,为保险业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构建再保险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导下,上海银保监局和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牵头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教委、浦东新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保险交易所等共同参与的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协调小组。协调小组负责推进落实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制定阶段性目标和任务分工,根据《指导意见》实施情况及时提出相关政策意见,响应配套支持政策需求,协调推动目标任务落实。

第三条 加强对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资金扶持。发挥好上海金融发展资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专项发展资金引领带动作用,支持再保险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上海地区再保险机构集聚发展、产品供给与创新能力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建设、再保险人才吸引和培养等。鼓励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积极支持再保险行业发展。

第二章 完善再保险市场基础设施体系和机构体系

第四条 提升数字化再保险登记清结算平台金融基础设施的服务能级。发挥平台辅助监管功能,对上海地区再保险交易活动实施监测管理;发挥平台行业公共产品的服务功能,加快实现上海再保险交易数据标准化线上交互、集中清算和电子档案集中存证。

第五条 将再保险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财政政策扶持范围。鼓励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对接数字化再保险登记清结算平台所产生的技术改造费用,按70%比例(上限50万元)给予专项扶持。

第六条 对通过数字化再保险登记清结算平台交易清算的再保险业务,适配偿付能力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特征系数k4。

第七条 对在上海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资再保险机构、再保险运营中心,在上海金融发展资金中按规定给予开办、租房、增资和专项扶持。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支持再保险机构在上海集聚发展,结合实际给予再保险机构政策支持。

第八条 支持保险集团、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再保险法人机构、分支机构。鼓励大型企业在上海设立自保公司。鼓励境内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再保险运营中心专营再保险业务。

第三章 深化再保险产品供给和创新能力建设

第九条 提升上海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与服务水平。建立中大型风险、特殊风险的数据交换机制和资源整合机制,服务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现代农业、智慧交通、新型能源、航空航天及其他国家重点项目、国家重大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条 丰富保险产品体系,服务保障国家战略。发挥再保险在保险产品创新领域的积极作用,激发行业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

第十一条 研究开展境内外机构共同参与的新型风险转移产品发行和交易试点,探索建立新型风险转移产品市场,完善巨灾风险和特殊风险分散资本补充机制。

第十二条 优化上海再保险市场的司法仲裁环境。进一步发挥上海金融法院职能作用和上海仲裁委员会优势,扩大产品服务创新和跨境等领域案件裁判规则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仲裁、诉讼的境内外对接机制,遵循国际惯例,在语言使用上提供更大便利。

第四章 推动再保险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

第十三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国际再保险业务平台。通过平台开展的国际再保险分入业务,实施统一的交易信息登记。通过平台审核的国际再保险分入保费,按照境内新增和不重复计算原则,纳入全国各地区保险公司整体保费收入范围。支持境内外保险机构在该平台设立交易席位,依法合规开展国际再保险业务和相关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依托国际再保险业务平台建设国际再保险功能区。功能区内再保险活动使用标准化的数据规范和交易规则,通过平台统一开展登记、交易、清算和履约管理,配套建立境内承保能力整合、跨境收付便利等机制。依托平台建设跨境再保险交易报告库,打造中国再保险信用评价体系,扩大再保险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第十五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对符合第十四条要求的功能区内再保险机构、再保险运营中心、保险中介机构、国际再保险业务平台交易席位等,实施国内领先、对标国际的营商环境支持政策,构建再保险内循环中心节点和双循环战略链接通道。鼓励保险、再保险机构通过在功能区设立再保险运营中心、专营交易席位等方式对接支持政策,对相关机构设立、迁址等环节给予便利化支持。

第十六条 完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的再保险资金跨境便利化通道。根据国际再保险业务平台交易登记信息,银行直接办理再保险保费及赔款收付结算;境内保险机构在该平台开展国际再保险分入业务形成的本外币保费,可用于境内外投资,银行根据该平台交易登记信息提供便利化结算。

第十七条 打造上海国际再保险会展品牌。在自贸试验区举办国际知名、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再保险交易展会,增强展会的交易磋商功能,打造再保险跨境双向集中交易场景,促进中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效利用。

第五章 加强再保险人才吸引和培养机制建设

第十八条 提供再保险人才政策综合保障。充分运用上海市梯度化引才政策,为再保险行业用人单位引进各类优秀人才提供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人才公寓申请支持。将再保险人才列入“上海金才”开发计划重点支持范围。

第十九条 实施更加开放的境外人才出入境和停居留政策,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试点实施电子口岸签证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到本市其他区域。在本市就业的再保险外籍人才,可以按规定申请有效期五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提供海外人才用汇便利化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银行提供零审单的“一件通”薪酬购付汇服务。

第二十条 加强上海再保险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实施再保险人才培养计划。指导上海高校加强再保险相关学科建设,鼓励高校建立分类评价机制,在经费、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大型保险、再保险机构建立与上海高校、科研机构的产教研融合长效合作机制,共同开展再保险行业人才培养和相关研究,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能力、具备世界一流知识结构的再保险高端人才。加快再保险高端人才的引进力度,建强再保险人才队伍。

第二十一条 鼓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区政府、管委会等围绕再保险精算、风控、营运、管理、监管等专题开展人才海外培训,为再保险人才跨境学习、培训和交流提供便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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