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4-25 [打印本页] [纠错]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动产担保登记工作,提升金融信贷服务便利性和可获得性,根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银发〔2019〕17号)、《上海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计划》,现就本市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动产抵押登记职能委托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履行。登记当事人办理上海地区的动产担保业务时(航空器、船舶、知识产权、机动车等特例除外),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办理动产担保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委托要求,在登记系统提供动产担保登记服务,并做好业务指引,方便登记当事人开展相关业务。
二、登记当事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办理登记业务,如实填写登记事项,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当事人在办理动产担保业务时,应在登记系统查询动产担保登记状况。该查询是办理动产担保业务的必要程序。对已在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动产,相关业务风险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各部门、各区应按照本通知,强化组织协调,加强指导培训,做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