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本市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地方资产管理等机构加大力度服务实体经济的通知

信息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0-03-18        [打印本页] [纠错]

沪金监〔2020〕32号

各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主管部门,本市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本市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地方资产管理等机构(以下简称六类机构)作用,重点支持防疫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加大力度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企业服务

(一)优先服务防疫企业。本市六类机构要充分发挥行业特色及金融“毛细血管”作用,加大对防疫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着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资金需求,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稳定经营。

(二)有效降低企业成本。鼓励本市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等机构适当降低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担保费率、租金率、服务费率、典当综合费率等融资成本。鼓励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等机构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延长还款期限和当期、实施征信保护等方式减轻企业还款压力,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或办理赎当、续当的企业(当户)暂缓催收,确保不因疫情导致办理不便增加客户额外融资息费,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行疫情防控相关的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先行代偿。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要持续关注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及时依法合规开展不良资产处置、项目纾困等服务。

(三)着力优化服务方式。鼓励本市六类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通业务快速审批通道,优化操作流程。鼓励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等方式在线办理,为符合监管相关地域限制要求的客户提供无接触式服务,提高金融服务便捷性。

二、加强政策引导

(一)适度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允许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向法人股东借入资金。借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倍。借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或用于公司房租、工资等日常开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向其法人股东借款,应履行相关内部程序,确保为股东合法自有资金,并在借入资金到账及归还当日向注册地区主管部门报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适度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倍数。对于上一年度现场检查为第二类、监管评级为B类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且2020年以来新增业务对象50%以上为中小微企业的,经我局及区主管部门核实后,通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融入资金的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3倍。

(三)适度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上限。对于面向防疫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

(四)适度提高六类机构监管容忍度。在2020年度现场检查、年审、监管评级等工作中,适度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逾期率、代偿率等考核指标要求,以及对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业务集中度、不良率、风险准备金率等考核指标要求,适当延长合规整改期限要求。对确因疫情导致的逾期、代偿,尤其是六类机构为降低企业融资负担而做出让利的,原则上不降低监管评级等次。对服务防疫工作确有重大贡献的,或在疫情期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可视情提高监管评级等次,并在后续有关支持政策中给予优先考虑。

三、强化协同配合

(一)加强协调服务。各区主管部门要主动为六类机构服务企业搭建桥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服务。继续营造良好环境,支持辖区内六类机构在疫情期间及疫情结束后平稳健康发展。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出台支持政策或对相关扶持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协调区内相关部门和企业,在税收、房租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加强自律互助。各行业协会要做好服务,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协助解决会员单位在复工复产及日常经营中面临的困难。

(三)加强自身防控。本市六类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通过加强人员管控、鼓励错峰上下班、加强场所管理等,继续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7日 

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借款相关要求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借款相关要求

一、小额贷款公司向法人股东借款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资本运用较充分,向法人股东借款前,贷款余额占总资产80%以上。

二、出借资金的法人股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股东在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在5%(含)以上;

(二)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

(三)出借资金金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净资产的50%;

(四)出借的资金来源必须为法人股东的合法自有资金。

三、法人股东借款的利率和期限由借款双方协商确定,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四、借款流程:

(一)小额贷款公司履行内部流程,形成同意向法人股东借款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公司章程载明的有权机构的决议为准);

(二)出借资金的法人股东履行内部流程,就借款事项形成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以公司章程载明的有权机构的决议为准);

(三)当事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四)借款资金到账和归还当日向注册地区主管部门报备,注册地区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备。

五、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法人股东借款,在借款资金到账当日,应向注册地区主管部门报送如下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借款报备说明,包括是否符合法人股东借款基本条件,以及借款用途、借款法人股东个数、额度、利率、期限等内容;

(二)小额贷款公司同意向法人股东借款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公司章程载明的有权机构的决议为准);

(三)出借资金的法人股东同意借款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以公司章程载明的有权机构的决议为准);

(四)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五)法人股东出具的出借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的承诺书。

六、小额贷款公司向法人股东借入或归还资金当日,应向注册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资金转账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