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4-07 [打印本页] [纠错]
各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管理部门,本市各有关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为全面评估本市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促进两类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沪金监〔2020〕47号,以下简称《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等相关政策法规、监管制度,现就组织开展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2023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级范围
本次监管评级的对象主要为本市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下企业不纳入本次监管评级范围:一是已被公告列入非正常经营类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二是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SPV),以及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分支机构;三是2022年1月1日后新设(或迁入本市)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本次监管评级的评价期间原则上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重大事项可追溯或延伸评价。
二、工作原则
(一)应评尽评。除明确不纳入评级范围的企业外,各区行业管理部门须对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做到应评尽评。在实施监管评级过程中,应结合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严控评级分类结果为A类、B类的企业数量、比例。
(二)加强协同。各区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与辖区内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及相关街镇、园区等各方工作协同;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监管评级相关工作,切实增强评级工作的专业性、科学性。
(三)以评促改。各区行业管理部门结合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各公司存在的风险、问题及成因,制定每家公司的监管计划,明确监管重点,确定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督促各公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评级要求
评级要素、指标与方法,评级分类标准等具体要求,按照《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安排
此次监管评级工作按以下阶段分步实施:
(一)前期准备(2023年4月30日前)。各区行业管理部门在“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平台”设置纳入监管评级范围企业名单,编制监管评级计划,落实监管评级人员。
(二)企业自评(2023年5月31日前)。各区行业管理部门通知辖区内纳入监管评级范围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开展自评,要求企业于5月31日前登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并填写完成 “年度监管评级情况表”(应填写“被评价公司相关情况说明”“被评价公司扣分事项具体情况”及“公司自评得分”两栏)(见附件1),上传“自评承诺书”(见附件3),并提供必要的补充说明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公司自评材料是各区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步评级的重要参考。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填报评级材料的企业,除本年度监管评级分类结果直接确定为D类外,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视情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拒绝、拖延填报相关具体信息,导致无法对具体指标进行评价的,相关指标评价得分一律为0;在自评时隐瞒事项或者报送、提供信息、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各区行业管理部门应将相关情况记入企业监管档案,并应在监管评级中加倍扣减相应评价指标分值。
(三)信息收集(2023年6月15日前)。各区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企业自评的同时,应当多渠道收集与被评级企业有关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内外部审计报告、企业向公众披露的信息、企业报送的相关经营信息、与企业相关的信访投诉举报信息及外部舆情信息等,切实增强评级工作全面性、系统性。
(四)初步评级(2023年6月30日前)。各区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循《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相关规定,结合现场检查及日常监管情况,对收集到的评级相关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分析,合理、准确判断被评级公司的风险状况,确定各评价指标得分、评级要素得分、综合评级得分及评级分类结果。尤其应重点关注《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扣分要素可能涉及的主要违规、风险事项及相应评价标准(2023年版)》(见附件2)。
(五)情况报告(2023年7月15日前)。各区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登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完成初步监管评级,应当按企业逐家、逐项填写“年度监管评级情况表”中“区初评得分”“评级分类结果”,并形成书面“监管评级情况报告”(见附件4)和“监管评级结果汇总表”(见附件5)上传系统。书面材料还需于7月15日前一并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评级情况报告”应当包括监管评级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综合评级得分、评级分类结果,相关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后续分类监管安排及相关工作建议等内容。
(六)评级审定(2023年8月31日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审定本市两类机构的综合评级得分、评级分类结果,并将审定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行业管理部门。
(七)结果反馈(2023年9月30日前)。各区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监管评级分类结果及其存在的主要风险、问题,通过召开会议、监管约谈、书面通报等途径反馈相关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同时应结合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一并告知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八)档案归集。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各区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底稿、评级结果、评级审定、结果反馈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归集工作。
(九)事后评价。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各区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事后评价,以保障评级结果客观公正,并促进后续分类监管及下一年度监管评级工作有效开展。
本次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市、区行业管理部门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部门可采用适当方式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通报监管评级结果。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应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对外披露,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