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7 [打印本页] [纠错]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本市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为房产交易提供融资服务,有的机构还违规参与“首付贷”等产品,带来一定的潜在风险。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11号)有关工作要求,引导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加强风险控制,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开展“首付贷”及相关业务。“首付贷”的存在变相降低了购房资金门槛,加大了居民购房的杠杆,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房价上涨,削弱了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增加了金融风险和房地产市场风险。近期,人民银行已经明确,首付款必须为购房人自有资金,“首付贷”属于违法。从即日起,本市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首付贷”及相关业务。
二、从即日起,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须立即清理各类“首付贷”相关产品。本市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对实质上属于“首付贷”的各类金融产品,按照“增量禁止,存量清理”原则,对尚未发布的各类“首付贷”产品停止发布;对已经运行但尚未到期的各类“首付贷”产品,原则上立即提前终止;对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终止的须经甄别后在到期后退出。
三、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应始终坚持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服务的设立宗旨,审慎开展涉及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向“三农”和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要进一步调整客户结构、业务结构、收入结构,突出主业经营,加强风险防范,切实做到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涉及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应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前提下审慎开展,同时严禁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购房消费或相关投资。
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应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审慎开展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日益深入房地产领域,部分房地产中介通过“互联网金融+房地产”模式与有关类金融机构合作,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首付贷、赎楼贷、按揭贷、尾款贷等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及理财、众筹、支付、资金监管等相关金融服务项目。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应审慎开展与此类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不得成为其违规经营的合作方。
五、建立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涉及房产贷款相关业务的报送制度。从即日起,本市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每季度首月的10日内,向区(县)政府主管部门报送涉及房产贷款相关业务情况;各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集情况、综合分析基础上形成汇总分析报告,报送市金融办。
六、各区(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参与房产贷款相关业务的专项监管。各区(县)主管部门应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等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房产贷款相关业务的监测、分析和监管,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并认真抓好整改落实,督促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相关业务风险。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七、加强对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相关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研判和监管。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参与开展资产证券化、私募债等金融创新业务,特别是以房地产贷款作为基础资产的,区(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来源、资金投向、交易结构等方面的风险研判,从严把控实质风险点,避免过度利用杠杆,放大潜在风险。
八、切实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重要作用。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上海市担保行业协会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自律组织,在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自律管理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参与房产贷款相关业务的会员,可根据章程通过行业自律公约、行业内部通报批评、会员管理等多种形式加强自律监管,共同维护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良好经营秩序和行业形象,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