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属金融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上海市金融办       发布时间:2010-03-10        [打印本页] [纠错]

沪金融办通〔2010〕10号

各市属金融企业:

为规范市属金融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引导企业在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家救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同时,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审核和操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等规定,就加强市属金融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捐赠的范围。各市属金融企业对外捐赠的范围主要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二、对外捐赠的资产。各市属金融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企业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三、对外捐赠的主体。各市属金融企业对外捐赠的主体必须是企业本身,企业领导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四、对外捐赠的渠道。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各市属金融企业的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具有接受捐赠职能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依法拒绝。

五、对外捐赠的规模。各市属金融企业对外捐赠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和标准。企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六、对外捐赠的制度建设。各市属金融企业应健全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本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要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范围,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限额和权限。

各市属金融企业应在2010年4月30日前将制订或修改完善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报市金融服务办备案。

七、对外捐赠的审批与备案。各市属金融企业应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企业对外捐赠预算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金融服务办备案。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在预算限额内,严格按内部审批程序逐笔审核、支付捐赠款项。

市属金融企业超过以下标准的捐赠项目,应报市金融服务办备案:净资产小于1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万元的;净资产在100亿元至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50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不能在税前列支的捐赠事项。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的捐赠事项,应提交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并及时报市金融服务办备案。

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超标准、超预算的捐赠事项,应报经市金融服务办同意后实施。

八、对外捐赠的诚信管理。各市属金融企业对外捐赠应诚实守信、严守承诺,严禁各类虚假承诺、夸大宣传的行为。

九、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各市属金融企业监事会及纪检监察、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对外捐赠纳入内部监督检查的范围。同时,市金融服务办将不定期组织对企业对外捐赠工作的专项抽查,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督促整改,对违法违纪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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