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上海市金融办 发布时间:2015-08-30 [打印本页] [纠错]
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办法》(沪审改办发〔2014〕49号),我办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申请受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
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申请
受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申请接收行为,提高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办法》(沪审改办发〔2014〕49号),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金融办建立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申请接收制度,明确接收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投诉途径等,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市金融办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申请接收岗位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行政审批申请接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
市金融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申请接收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接收活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申请接收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县)主管部门统一接收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申请。区(县)主管部门设置专门岗位负责接收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申请,实行AB角工作制,不得出现人员空缺。
区(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预审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申请材料送交市金融办地方金融管理处。
市金融办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办事指南,并统一公示行政审批书面决定。
第五条 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的,区(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区(县)主管部门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申请人可使用从市金融办网站下载的符合规格的行政审批申请格式文本、表格等。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应当如实向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应有申请人签署的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的文字说明。
第七条 申请人按规定向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申请和提交申请材料,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的,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以下称《凭证》)。《凭证》注明的日期即为收到行政审批申请的日期。申请材料为复印件、但需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的,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第八条 申请人在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书面提出撤回申请,要求退还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的,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登记后凭《凭证》退还申请人。
撤回的申请自始无效。
第九条 市金融办在行政审批业务手册中明确各类《凭证》格式文本。
第十条 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接收的申请材料,应当与对外公示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办事指南内容相一致,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错误,能当场更正且不影响实质内容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当场更正的,应由申请人以加盖印章或者签名等方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在出具《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告知采取书面形式,根据告知事项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事项属于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第十五条 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受理后,或者申请人按照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申请材料。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不得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应当自出具《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补正的申请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第十七条 申请人到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到全部补正材料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依法需要核对申请材料原件的,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十八条 申请人就相同内容重复申请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的,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首次收到申请的时间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时间。
变更申请内容的,视为新的申请。
第十九条 区(县)主管部门负责答复申请人咨询。申请人现场咨询行政审批事项的,区(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进行登记并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咨询人。
第二十条 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本实施细则,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县)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申请受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适用于新设法人机构)
2.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适用于新设分支机构)
3.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适用于筹建验收)
4.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适用于变更名称)
5.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适用于变更住所)
6.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适用于变更股权)
7.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适用于变更注册资本)
8.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适用于变更法定代表人)
9.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适用于核准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0.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样本)
附件1
(行政机关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适用于新设法人机构)
编号:
申请人:
申请审批事项:新设法人机构
今收到以下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原/复印件 |
份 数 |
备 注 |
1 |
区(县)政府预审报告 |
原件 |
5 |
|
2 |
主要发起人关于设立XX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请书 |
原件 |
1 |
|
3 |
公司设立方案及有关材料 |
|
|
|
3.1 |
股东名册 |
原件 |
1 |
|
3.2 |
公司章程 |
原件 |
1 |
|
3.3 |
业务管理、财务管理、风险控制以及信息披露等各项管理制度 |
原件 |
1 |
|
3.4 |
高管人员材料【按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要求申报】 |
|
1 |
|
4 |
发起人有关材料 |
|
|
|
4.1 |
企业发起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发起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
4.2 |
主要发起人最近3年审计报告 |
原件 |
1 |
|
4.3 |
其他企业发起人最近1年审计报告 |
原件 |
1 |
|
4.4 |
自然人发起人简历、收入说明、收入证明、负债说明 |
原件 |
1 |
|
4.5 |
公安部门出具的企业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自然人发起人及其配偶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 |
1 |
|
4.6 |
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发起人、自然人发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报告 |
原件 |
1 |
|
5 |
全体发起人签订的责任承诺书 |
原件 |
1 |
|
6 |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原件 |
1 |
|
7 |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复印件 |
1 |
|
8 |
公安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
原件 |
1 |
|
9 |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复印件 |
1 |
|
10 |
中介机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签字人员的执业证书,以及不存在因违法违规受罚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
11 |
申请人联系方式 |
原件 |
1 |
含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
根据规定,本机关将在出具本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你(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被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则视为正式受理,本凭证即为受理凭证。
材料提交人(签字): 联系电话:
收 件 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予申请人,一份由接收单位存档)
附件2
(行政机关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适用于新设分支机构)
编号:
申请人:
申请审批事项:新设分支机构
今收到以下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原/复印件 |
份 数 |
备 注 |
1 |
注册地区(县)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 |
|
|
|
1.1 |
注册地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预审意见 |
原件 |
3 |
|
1.2 |
注册地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征求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地区(县)政府主管部门意见的函 |
原件 |
1 |
|
2 |
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函复意见 |
原件 |
1 |
|
3 |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交的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材料 |
|
|
|
3.1 |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 |
原件 |
1 |
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支机构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等 |
3.2 |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决议 |
原件 |
1 |
|
3.3 |
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 |
复印件 |
1 |
应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具备相应金融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条件 |
3.4 |
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及其配偶的简历、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报告 |
原件 |
1 |
|
3.5 |
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
3.6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
原件 |
1 |
|
3.7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复印件 |
1 |
|
根据规定,本机关将在出具本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你(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被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则视为正式受理,本凭证即为受理凭证。
材料提交人(签字): 联系电话:
收 件 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予申请人,一份由接收单位存档)
附件3
(行政机关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适用于筹建验收)
编号:
申请人:
申请审批事项:筹建验收
今收到以下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原/复印件 |
份 数 |
备 注 |
1 |
区(县)政府主管部门预验收意见 |
原件 |
5 |
|
2 |
申请书 |
原件 |
1 |
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章程、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通过的各项决议情况、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方面是否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3 |
公司章程 |
|
|
|
4 |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原件 |
1 |
|
5 |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
原件 |
1 |
包括人员的年龄、金融从业年限、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结构 |
5.1 |
简历、学历证书 |
复印件 |
1 |
|
5.2 |
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
复印件 |
1 |
|
6 |
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
原件 |
1 |
|
7 |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
8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
原件 |
1 |
|
9 |
创立大会等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 |
原件 |
1 |
|
9.1 |
审议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 |
原件 |
1 |
|
9.2 |
审议通过选举董事的决议 |
原件 |
1 |
|
9.3 |
审议通过选举非职工监事的决议 |
原件 |
1 |
|
9.4 |
审议通过选举董事长的决议 |
原件 |
1 |
|
9.5 |
审议通过聘任总经理的决议 |
复印件 |
1 |
|
9.6 |
审议通过部门设置、职责分工及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
原件 |
1 |
|
9.7 |
审议通过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
复印件 |
1 |
|
9.8 |
审议通过选举监事长的决议 |
原件 |
1 |
|
10 |
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 |
原件 |
1 |
|
11 |
组织结构图 |
原件 |
1 |
|
12 |
经营方针和计划 |
原件 |
1 |
内容包括市场定位、发展战略、经营理念、整体经营目标、发展计划(业务拓展、产品开发、人员扩充与培训计划、银行融资、完善公司治理) |
13 |
公司业务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
原件 |
1 |
|
14 |
设立批复或延期设立批复的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
15 |
申请人联系方式 |
原件 |
1 |
含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
根据规定,本机关将在出具本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你(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被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则视为正式受理,本凭证即为受理凭证。
材料提交人(签字): 联系电话:
收 件 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予申请人,一份由接收单位存档)
附件4
(行政机关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适用于变更名称)
编号:
申请人:
申请审批事项:变更名称
今收到以下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原/复印件 |
份 数 |
备 注 |
1 |
区(县)政府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
原件 |
5 |
|
2 |
申请书 |
原件 |
1 |
内容包括更名的原因、目的、拟变更的名称等 |
3 |
股东(大)会同意变更名称决议 |
原件 |
1 |
|
4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复印件 |
1 |
|
5 |
设立批复及开业批复 |
复印件 |
1 |
|
6 |
申请人联系方式 |
原件 |
1 |
含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 |
根据规定,本机关将在出具本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你(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被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则视为正式受理,本凭证即为受理凭证。
材料提交人(签字): 联系电话:
收 件 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予申请人,一份由接收单位存档)
附件5
(行政机关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适用于变更住所)
编号:
申请人:
申请审批事项:变更住所
今收到以下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原/复印件 |
份 数 |
备 注 |
1 |
区(县)政府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
原件 |
5 |
|
2 |
申请书 |
原件 |
1 |
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住所变更原因,所选新址是否符合要求等 |
3 |
股东(大)会同意变更住所决议 |
原件 |
1 |
|
4 |
所选新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
5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所选新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
原件 |
1 |
|
6 |
申请人联系方式 |
原件 |
1 |
含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 |
根据规定,本机关将在出具本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你(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被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则视为正式受理,本凭证即为受理凭证。
材料提交人(签字): 联系电话:
收 件 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予申请人,一份由接收单位存档)
附件6
(行政机关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适用于变更股权)
编号:
申请人:
申请审批事项:变更股权
今收到以下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原/复印件 |
份 数 |
备 注 |
1 |
区(县)政府预审意见 |
原件 |
5 |
|
2 |
申请书 |
原件 |
1 |
|
3 |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最近1年审计报告 |
原件 |
1 |
|
4 |
股权转让方案 |
原件 |
1 |
|
5 |
近期工商备案章程 |
原件 |
1 |
|
6 |
股东(大)会决议 |
原件 |
1 |
|
7 |
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资料 |
原件 |
1 |
|
8 |
股权受让方基本情况 |
|
|
|
|
受让方为企业的,应附: |
|
|
|
8.1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复印件 |
1 |
|
8.2 |
受让后为主发起人的,最近3年审计报告 |
原件 |
1 |
|
8.3 |
受让后为一般发起人的,最近1年审计报告 |
原件 |
1 |
|
8.4 |
公安机关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 |
1 |
|
8.5 |
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
原件 |
1 |
|
|
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附: |
|
|
|
8.6 |
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简历 |
复印件 |
1 |
|
8.7 |
收入说明、收入证明、负债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
8.8 |
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及其配偶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 |
1 |
|
8.9 |
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报告 |
原件 |
1 |
|
9 |
责任承诺书 |
原件 |
1 |
|
10 |
法律意见书 |
原件 |
1 |
|
11 |
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签字人员的执业证书,以及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受罚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
12 |
申请人联系方式 |
原件 |
1 |
含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 |
根据规定,本机关将在出具本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你(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被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则视为正式受理,本凭证即为受理凭证。
材料提交人(签字): 联系电话:
收 件 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予申请人,一份由接收单位存档)
附件7
(行政机关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适用于变更注册资本)
编号:
申请人:
申请审批事项:变更注册资本
今收到以下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原/复印件 |
份 数 |
备 注 |
1 |
区(县)政府预审意见 |
原件 |
5 |
|
2 |
申请书 |
原件 |
1 |
应当说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增资原因、增资金额及资金来源 |
3 |
小额贷款公司最近1年审计报告 |
原件 |
1 |
|
4 |
增资方案 |
原件 |
1 |
|
5 |
股东(大)会增资决议 |
原件 |
1 |
|
6 |
增资协议及有关资料 |
原件 |
1 |
|
7 |
增资股东基本情况 |
|
|
|
|
增资方为企业的,应附: |
|
|
|
7.1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
复印件 |
1 |
|
7.2 |
增资后为主发起人的,最近3年审计报告 |
原件 |
1 |
|
7.3 |
增资后为一般发起人的,最近1年审计报告 |
原件 |
1 |
|
7.4 |
公安机关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 |
1 |
|
7.5 |
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
原件 |
1 |
|
|
增资方为自然人的,应附: |
|
|
|
7.6 |
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简历 |
原件 |
1 |
|
7.7 |
收入说明、收入证明、负债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
7.8 |
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及其配偶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 |
1 |
|
7.9 |
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报告 |
原件 |
1 |
|
8 |
法律意见书 |
原件 |
1 |
|
9 |
中介机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签字人员的执业证书,以及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受罚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
10 |
申请人联系方式 |
原件 |
1 |
含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
根据规定,本机关将在出具本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你(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被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则视为正式受理,本凭证即为受理凭证。
材料提交人(签字): 联系电话:
收 件 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予申请人,一份由接收单位存档)
附件8
(行政机关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适用于变更法定代表人)
编号:
申请人:
申请审批事项:变更法定代表人
今收到以下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原/复印件 |
份 数 |
备 注 |
1 |
区(县)政府预审意见 |
原件 |
5 |
|
2 |
申请书 |
原件 |
1 |
应当说明变更方案、变更原因 |
3 |
拟任法定代表人有关材料 |
|
|
|
3.1 |
简历 |
原件 |
1 |
|
3.2 |
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证明 |
原件 |
1 |
|
3.3 |
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及其配偶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 |
1 |
|
3.4 |
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报告 |
原件 |
1 |
|
3.5 |
其他有关材料 |
|
|
|
4 |
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形成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等 |
原件 |
1 |
|
5 |
申请人联系方式 |
原件 |
1 |
含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
根据规定,本机关将在出具本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你(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被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则视为正式受理,本凭证即为受理凭证。
材料提交人(签字): 联系电话:
收 件 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予申请人,一份由接收单位存档)
附件9
(行政机关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适用于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编号:
申请人:
申请审批事项:核准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今收到以下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原/复印件 |
份 数 |
备 注 |
1 |
区(县)政府主管部门预审报告 |
原件 |
5 |
|
2 |
申请书 |
原件 |
1 |
|
3 |
拟任人选有关材料 |
|
|
|
3.1 |
简历 |
原件 |
1 |
|
3.2 |
未来履职计划 |
原件 |
1 |
包括人员的年龄、金融从业年限、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结构 |
3.3 |
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工作证明和学历证明 |
原件 |
1 |
|
3.4
|
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及其配偶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 |
1 |
|
3.5 |
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报告 |
原件 |
1 |
|
3.6 |
陈述书 |
复印件 |
1 |
应当包括拟任人选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选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或正从事高风险投资行为的情形,拟任人选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 |
3.7 |
承诺书 |
原件 |
1 |
|
4 |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决议 |
原件 |
1 |
|
5 |
其他材料 |
原件 |
1 |
|
5.1 |
原任职机构对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
原件 |
1 |
|
5.2 |
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 |
原件 |
1 |
|
6 |
申请人联系方式 |
原件 |
1 |
含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
根据规定,本机关将在出具本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你(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被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则视为正式受理,本凭证即为受理凭证。
材料提交人(签字): 联系电话:
收 件 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予申请人,一份由接收单位存档)
附件10
(行政机关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
(样本)
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作如下补正:
(需要补正的具体内容,逐一列举)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材料补正后送交本机关,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联系人(经手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