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属金融企业信息报送和联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上海市金融办       发布时间:2009-11-05        [打印本页] [纠错]

各市属金融企业:

为加强市金融办与市属金融企业信息的有效沟通,及时掌握市属金融企业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促进市属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属金融机构经营情况和重大经营事项报送制度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报送办法》)和《市属金融机构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金融国资国企管理的新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属金融企业信息报送和联络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全面掌握市属金融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市属金融企业基础数据库,请各企业于11月25日前填写《市属金融企业基础信息》后,报市金融办金融机构服务处。

二、及时报告有关工作计划、财务报告等材料和重大事项。

1、市属金融企业需定期报送的材料:

(1)中长期发展规划、三年行动计划、年度工作计划;

(2)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等;

(3)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材料、会议决议,季度(半年、全年)工作会议材料,年度工作总结;

(4)其他需报送的信息。

2、市属金融企业需提前或及时报送的重大事项:

(1)股东变更、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改制上市、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等;

(2)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和经营层主要负责人的变动情况;

(3)对外投资、收购兼并、设立总部级业务管理部门和子(分)公司(含异地)、重大资产处置等;

(4)重大担保(除正常经营范围以外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等;

(5)公司章程、重要内控管理制度、重大机构改革、公司的经营战略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等;

(6)重大金融风险,重大金融案件、重大营运风险等;

(7)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财税和审计等部门要求提交的有关工作整改报告;

(8)其他需报送的事项。

三、各企业要充分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增强信息报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健全本企业的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部门、部门负责人和专职的信息报送工作人员,按照信息报送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送信息。

四、各企业报送信息采用书面报告形式通过信函寄送市金融办,同时附电子文件。重要信息可先口头告知,再书面报送。报送涉密信息,应按保密要求采取安全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五、为进一步提升对金融企业的服务水平,加强工作联络沟通,根据市金融办内设机构职能调整,现由金融机构服务处负责与市属金融企业的信息联络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各企业的对口联络员。联络员按照《市属金融机构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做好市属金融企业有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报告工作。

六、各企业确定对口联系市金融办的信息报送责任部门、负责人和信息员,具体负责与市金融办的信息交流工作,做好相关信息的归集、报送和日常联系等工作。请各企业将联系部门、负责人和信息员名单于11月10日前报我办备案。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我办。

七、上海国际集团下属金融机构,由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比照本通知中对市属金融企业的要求,及时将下属的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报送市金融办。

各企业向市金融党委、市金融办报送的其他信息,仍按原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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