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基本事项备案及重大事项报告、经营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6-15        [打印本页] [纠错]

各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主管部门,本市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基本事项备案及重大事项报告、经营信息报送相关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基本事项备案

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下列基本事项,应当在首次登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的监管平台时(目前为“上海市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数据报送系统”,下同)进行初始备案;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变更(备案)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或在相关事项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的监管平台修改有关信息、进行变更备案:

(一)主体信息,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场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监管联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章程;

(三)各股东名称及其认缴资本、实缴资本、持股比例;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风险控制、合规稽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

(五)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或注销;

(六)投资设立、入股其他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

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提交备案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线审核工作。

二、企业重大风险事件报告

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的监管平台进行在线报告(事态紧急的可在二十四小时内先行口头报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书面报告、进行在线报告;下同):

(一)可能导致三个月内应偿付(兑付)的负债总额中超过百分之五十部分无法按期偿付(兑付)的重大流动性困难;

(二)标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

(三)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四)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

(五)公司或其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刑事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六)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

(七)重大负面舆情,以及其他足以危及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风险事件。

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公司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注册地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报告。

三、企业其他重大事项报告

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等相关规定,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的监管平台进行在线报告(如相关情形发生较为频繁的,也可于每月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批量集中报告上月度有关情况):

(一)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或者发生其他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债务;

(二)发生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三)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为自身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除外),或者发生其他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

(四)发生单笔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或者该笔交易发生后与相关关联方的交易余额达到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六)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受到相关部门较大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拘留等重大行政处罚;

(八)尚未构成前项所列重大风险事件,但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四、企业经营信息报送

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应当通过指定的监管平台定期报送下列经营信息:

(一)应当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商业保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填报月(季、年)度相关数据信息;

(二)应当在每月月初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的监管平台填报上一月度经营信息;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月初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辖内企业报送的上一月度经营信息的在线审核工作;

(三)应当在每年5月15日前,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的监管平台填报上一年度经营信息,并在线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含相关财务会计报表及附注);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30日前完成对辖内企业报送的年度经营信息、年度审计报告的在线审核工作。

五、法律责任

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基本信息备案及重大事项报告、经营信息报送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监管制度,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者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