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在校学生借贷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30        [打印本页] [纠错]

各区(县)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本市各小额贷款公司,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近期,针对部分网络借贷平台违规开展在校学生借贷业务,频频引发风险事件,损害校园安全和学生合法权益等问题,中国银监会等六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47号)。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在校学生的有关借贷业务行为,促进行业有序运营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宗旨。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宗旨和主营业务为向“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本市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始终坚持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理念,切实为本市“三农”、“四新”、科创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进一步调整客户结构,突出主业经营,不得将在校学生作为目标客户群体。市金融办将把主业开展情况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分类和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之一予以考虑。

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有关在校学生借贷业务必须严格、审慎、合规,切实加强风险防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校园借贷业务特点,各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面向在校学生的借贷业务时,必须做到“四个不得”:一是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贷款服务,在审核年满18周岁在校大学生借款人资格时,必须落实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获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其借款行为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通过电话等方式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二是不得以歧视性、欺骗性语言或其他手段进行虚假欺诈宣传、促销,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误导大学生借款人,不应含有诱导在校学生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和从众消费等错误观念的内容;三是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推介项目或产品;四是不得通过收取各种名目繁多的手续费、滞纳金、服务费以及催收费等费用变相发放高利贷,或采取非法催收等手段胁迫借款人还款。

同时,开展在校学生借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借款人资格审核、风险监测及客户信息保护三项机制:一是建立借款人资格审核及分级制度,确保借款人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二是建立风险监测机制,进一步强化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责任,做好风险提示工作,确保借款流程及关键要素公开透明;三是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客户信息管理,确保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在校学生借贷业务的日常监管。市金融办将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各环节,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在校学生借贷业务的监管力度,对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严肃查处。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暂停其开展相关业务直至依法依规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涉嫌恶意欺诈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要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切实防范相关业务风险。各区(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运用资金监测、现场检查、数据分析等措施和手段,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在校学生借贷业务的监管,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并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落实整改要求,依法严厉查处,及时处置风险。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四、加强行业自律监管。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组织,在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自律管理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参与在校学生借贷业务的会员,可根据章程通过行业自律公约、行业内部通报批评、会员管理等多种形式加强自律监管,共同维护本市小额贷款行业良好经营秩序和行业形象,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