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及退出管理办法》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上海市金融办       发布时间:2015-08-30        [打印本页] [纠错]

各区(县)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为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行业重大风险,我办会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制定了《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及退出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产风险分类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监管指引(试行)》两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及退出管理办法》

2.《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产风险分类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监管指引(试行)》

2015年1月19日

附件1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及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及退出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沪金融办〔2014〕8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重大风险事件,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可能严重危及其正常经营、偿付能力或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本管理办法所称重大风险事件处置,主要包括预警、报告、应急管理及后续处置等工作环节。

本管理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因被取消试点资格,或经批准退出试点等原因不再经营小额贷款相关业务;或因法定事由解散、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条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处置与退出的统一指导与工作协调。各区(县)政府是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处置与退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相关部门作为本区(县)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报告、应急处置及退出工作。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及退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分工协作、稳妥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风险事件处置

第五条区(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职责关系明确、报告路径清晰、反应及时有效的重大风险事件预警、报告及应急管理机制,确保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六条区(县)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按月报送统计报表、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等信息资料,并通过司法机关、工商部门、财税部门、合作银行、贷款客户、中介机构等渠道加强对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评估,及时形成综合性预警报告,重要信息应向区(县)政府及市金融办进行报告。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向注册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24小时内书面报告具体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小额贷款公司引发3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贷款诈骗,或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贷款损失的;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生流动性困难,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四)小额贷款公司10%以上的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五)小额贷款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持有公司股权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七)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在三个月内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辞职的;

(八)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九)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涉及诉讼,诉讼标的达到其净资产10%以上,或可能对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十)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区(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发生的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判断,对可能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在事件发生48小时内,向区(县)政府及市金融办进行书面报告;市金融办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市推进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向市政府进行报告。应当报告、通报的重大风险事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小额贷款公司引发3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二)小额贷款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原因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贷款诈骗、贷款损失或涉诉事项,可能危及金融秩序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

(四)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追偿债务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况。

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风险事件的简要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已经采取和计划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后,相关区(县)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并及时、有效地推进落实,切实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或群体性事件。

第十条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本管理办法所列重大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向区(县)政府及市金融办报告处置进展情况,并在处置完毕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事件整体处置情况;市金融办收到报告后,应及时通报市推进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市金融办及区(县)主管部门根据重大风险事件的影响程度、小额贷款公司的过错情况,可对有关小额贷款公司采取警示谈话、书面警示或书面责令限期整改,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内通报批评,通报合作银行、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责令暂停开展新的业务,对应当承担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等处置措施。其中,对应当承担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应在事前报市金融办审核批准,或由市金融办直接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市金融办及区(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会同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将其通过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金融办及区(县)主管部门可会同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损害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市金融办及区(县)主管部门可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市金融办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风险监测、评估,及时向区(县)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向相关区(县)政府通报其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有关重大风险事项,或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区(县)主管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应职责,存在迟报、瞒报、谎报真实情况等行为,影响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及时处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区(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市金融办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市金融办也可直接决定取消:

(一)经相关部门认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二)以非法手段追偿债务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利率的限制性规定发放贷款的;

(四)违反监管要求融入及运用资金的;

(五)账外经营的;

(六)提供虚假财务、业务信息,严重影响对其经营合规性、风险性判断,或多次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不善的,也可向注册地的区(县)主管部门申请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申请时应当递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决定;

(三)贷款回收计划及债务偿还方案;

(四)不再经营小额贷款相关业务的承诺;

(五)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区(县)主管部门预审后同意小额贷款公司退出试点的,应当报请市金融办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原因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区(县)主管部门应监督其清算过程。

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申请破产。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被取消试点资格、经批准退出试点,或因法定事由解散、依法申请破产的,市金融办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应将相关信息函告市工商局等市推进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被取消试点资格、经批准退出试点的,区(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其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消除名称、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中与小额贷款相关的内容,并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因法定事由解散、清算结束,或者破产程序终结、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附件2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产风险分类

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监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科学评估贷款资产质量,有效识别、反映和监控信用风险,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切实加强不良资产管理与贷款风险处置,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4号)、《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贷款资产风险分类,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对贷款风险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计提的,从企业成本中提取、用于弥补贷款资产可能形成的损失的准备金。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产风险分类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贷款风险状况;(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资产风险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四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在经营收益相对较好时,应适当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第二章 贷款资产风险分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本指引,将贷款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六条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资产的风险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资产风险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七条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第八条逾期天数是贷款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

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不含)以内,一般应划分为关注类;逾期90天(含)至180天(不含),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逾期180天(含)至360天(不含),一般应划分为可疑类;逾期360天(含)以上,一般应划分为损失类。

第九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三)改变贷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公司或其他债权人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第十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同时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第十一条需要重组的贷款资产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资产进行一次分类。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资产的分类。

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进行贷款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至少应当按季度分析贷款资产可能形成的损失,并相应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第十四条市金融办及区(县)主管部门根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根据该两项标准分别计算得出的贷款损失准备的较高者,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在每个年度终了,可以参照有关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一般准备(计入净资产),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

小额贷款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及逆周期计提拨备的考虑,在宏观经济上行、贷款违约率相对较低、经营收益相对较好时,应当适当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及一般准备。

第十六条市金融办及区(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可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产标准风险系数、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各小额贷款公司制定的贷款五级分类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相关制度,应当及时报区(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尚未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以2014年12月31日的贷款为基数进行第一次五级分类,并按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各小额贷款公司从2015年起,应当按季度向市金融办及区(县)主管部门报送贷款五级分类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难以一次达到监管标准的,可以分年计提到位,但自2015年起不得超过3年。

小额贷款公司未按照监管标准要求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市金融办及区(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贷款资产风险分类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实施分类指导、分类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未按照本指引要求实施贷款资产风险分类、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区(县)主管部门应向其发出风险警示,并提出整改要求;未按要求整改的,可视情况会同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将其通过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对于存在不良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市金融办及区(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其通过加强风险管控及催收、核销、增资扩股、不良资产转让等方式,逐步降低不良率;对于不良率超过30%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从严控制其业务和经营行为,必要时可要求其暂停开展新的放贷业务、防止风险扩散;对于不良率超过50%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议其通过股东增资或引入合格投资者进行收购兼并,或引导其依法解散、破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指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自2015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业务信息,小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