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12        [打印本页] [纠错]

本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融资担保机构:

为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不断改善,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和上海银监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5年12月1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和《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精神,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促进本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不断改善,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令〔2010〕3号)、《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和《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3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5〕65号)等制度文件规定,结合本市融资担保业发展实际,现就促进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银担合作,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正确认识、重视发挥银担合作在拓展业务领域、缓释信贷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特别是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形成良好的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

(一)合理确定业务合作准入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持有有效的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作为合作必要条件,合理确定准入标准,注重加强与信誉良好、经营规范、专业能力强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

(二)加大银担合作范围。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本着支持本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培育新业务增长点的原则,积极主动争取总行支持,进一步扩大与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范围,提高合作层次。市属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支持力度,推进银担合作。

(三)适当提高担保倍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担保监管部门监管评级较高的融资担保机构,可优先开展业务合作,扩大合作深度和广度,并将管理模式评价、信用评级和监管评级结果作为进一步提高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和适当降低保证金缴存比例的重要参考因素。鼓励在风险可控、遵循市场原则前提下,对于运作规范、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融资担保机构,适当提高担保倍数,有效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资金的放大效应。 

(四)探索新型的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树立与融资担保机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理念,在合作共赢的前提下,创新业务品种、优化操作流程、完善定价机制,对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分担一定比例的信贷风险。为有利于缓解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三农”、“四新”经济领域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利于提高银行的贷后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一定比例承担信贷风险,积极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风险分担比例。融资担保机构应增强责任意识,积极履行担保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五)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担保机构承担全部代偿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应充分考虑代偿因素,进行差异化定价,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六)客观评价对小微贷款代偿比例。对具有较强债务追偿能力和资本补偿机制的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单纯地将代偿率作为是否给予该融资担保机构授信额度的评判因素。

二、严格行业规范,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各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加强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不断提升银担合作质量和水平,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七)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抽逃、挪用注册资本金。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利用关联企业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融资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八)严格遵守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2〕1号)有关客户保证金管理要求。为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不收取客户保证金。收取客户保证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在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与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等其他账户混用。严禁将客户保证金用于委托贷款、投资或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担保保证金。

(九)融资担保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规范建设,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规范运营和风险控制,强化诚信意识。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适当降低担保费率,切实提高行业信誉度和形象,为银担合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十)发挥担保行业协会的自律组织作用,积极推动银担合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会员企业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和实现行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构建信息共享机制,优化银担合作环境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将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本市融资担保行业经营与风险状况,了解银担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动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促进银担信息对称和银担合作深入稳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