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28 [打印本页] [纠错]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 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和《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时代上海金融工作 加快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7〕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6〕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本市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网址为: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通过互联网为全国范围内的机构提供租赁物权利登记公示与查询服务。各相关机构要充分认识利用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登记与查询在明确金融资产权属状况、预防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安全方面的积极意义。
二、本市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各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在征信中心的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权属状况登记,并按照征信中心印发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以下简称《操作规则》)的规定,如实填写登记事项,公示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物权属状况,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各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业务时,应按照《操作规则》的规定,通过征信中心登记公示系统填写机构注册信息,并到征信中心上海市分中心进行用户身份资料的现场审核,通过后即可登录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操作。
四、本市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以下简称各相关机构)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登录征信中心的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该查询是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
各相关机构应当履行审慎义务,对已在征信中心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办理抵押、质押业务,不得接受其作为受让物。
五、各相关机构在办理融资租赁登记、查询时,应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取得登记公示系统的常用户或普通用户。注册取得常用户资格的机构,可以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也可以进行查询;注册取得普通用户资格的机构,可以登录登记公示系统查询融资租赁登记信息。各相关机构根据业务申请人的法定注册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标的物唯一标识码进行查询。
六、各相关机构应高度重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及时将本意见转发至各级分支机构,并制定完善业务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措施,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业务。
七、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