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信息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11-28        [打印本页] [纠错]

一、 申诉求决类请求

主要是指:信访人与地方金融机构(即:属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机构)产生的劳务纠纷、业务纠纷和服务纠纷;本机关及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产管办”)、上海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干部职工认为本单位的内部管理活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要求予以维护的;地方金融机构不服监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变更或撤销的。

(一) 劳务纠纷

1. 地方金融机构相关信访投诉请求

序号

主要内容

1

劳动纠纷

2

工资与福利纠纷

3

社会保障纠纷

(1) 法定途径:调解、仲裁、诉讼。

(2) 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2.本机关及产管办、服务中心相关信访投诉请求

序号

主要内容

1

劳动人事纠纷

2

工资与福利纠纷

3

社会保障纠纷

(1)法定途径:根据人事管理关系,向本级或上一级人事部门进行申诉。

(2)主要依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二) 业务及服务纠纷

序号

主要内容

1

地方金融机构相关业务投诉及纠纷

2

地方金融机构服务纠纷

1.法定途径:仲裁、诉讼。

2.主要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仲裁法》《民事诉讼法》《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

(三) 行政相对人不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

序号

主要内容

1

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退出试点等行政审批行为不服

2

对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不服

3

对典当行设立、变更、收回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不服

4

地方金融机构对日常监管行为不服

5

地方金融机构对作出的监管措施和处罚决定不服

6

地方金融机构对采取监管强制措施不服

7

对其他有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1. 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 主要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外资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

二、 揭发控告类请求

主要是指:检举、揭发本机关、产管办、服务中心、股交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等行为;检举、揭发地方金融机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揭发控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等行为

序号

主要内容

1

监管工作中违纪行为

2

内部管理中违纪行为

3

其他活动中违纪行为

1.法定途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本级或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2.主要依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二)揭发控告地方金融机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序号

主要内容

1

地方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1.法定途径: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2.主要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外资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三)揭发控告非法金融活动

1. 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存在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1)法定途径:刑事诉讼、向市场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举报,请求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2)主要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

补充事项: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者有关经济损失问题。

(1)法定途径:刑事诉讼、仲裁、民事诉讼。

(2)主要依据:《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

 三、意见建议类请求

主要是指: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和实施的行业监管规章、制度和办法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一) 法定途径:向本机关提起信访建议。

(二)主要依据:《信访条例》及《上海市信访条例》。

四、 信息公开类请求

主要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 法定途径: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二) 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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