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10-10        [打印本页]

2026年9月30日,我局公布了《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五十四条,现就修订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强化党建引领,提升治理效能

贯彻落实基层党建高质量发展要求,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党建工作全面融入公司经营发展全过程,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第二十七条)。

(二)规范准入条款,完善退出机制

规范准入条款(第六、七、九、十条),明确解散或破产的(第十四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五条)、空壳”或“失联”的、对长期不经营的(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退出的办法。

(三)拓宽经营范围,明确展业条件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第十八条)。同时,细化本市行政区域内展业的认定条件,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第十九条)。

(四)完善治理架构,强化合规管理

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增加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要求(第二十八条)。细化风险分类管理标准,明确将逾期超过九十天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第三十条)。强化资金流向监控,要求放贷专户资金流水体现资金流向(第三十一条)。增加审慎开展关联交易、强化合作机构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以及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五)加强权益保护,压实主体责任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贯穿业务全流程(第二十九条)。要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监管评级中增加内控合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因素(第四十三条)。增设明示综合融资成本条款,依规向借款人明示各项息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第二十三条)。

(六)统一规范表述,理顺监管逻辑

根据机构改革情况,更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名称(全文)。依据国家管理办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定义、资金用途等关键表述(第二、二十一条)。简化自律组织职能描述(第四十五条),删除原《办法》的罚则,简化表述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小额贷款,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