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的解读

信息来源:上海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4-03-22        [打印本页] [纠错]

20242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将自20245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要求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20201221日,国务院出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非法集资的防范和行政处置工作作出规定,同时明确各地可以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金融活动活跃。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有效贯彻落实《条例》,固化本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实践经验,完善非法集资行政处置程序,有必要制定本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政府规章。

二、在夯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方面,《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办法》立足落实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形成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体系:一是明确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区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全市和各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警示约谈、组织调查认定以及行政处置等。二是要求市、区政府配置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适应的执法力量,乡镇、街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三是规定市、区两级财政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的工作经费。四是明确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区领导班子平安建设相关指标考核内容。

三、在细化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措施方面,《办法》提出哪些要求?

为科学防范非法集资,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办法》细化了以下内容:一是要求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根据非法集资的发展态势和特点,有针对性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增强非法集资行为特征的辨识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能力,并对新闻媒体、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相关社会力量等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作出相关规定。二是要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分析和研判工作,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发送风险预警提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线索的,应当依法收集和保存证据,并及时将情况报送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三是将非法集资监测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明确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城市运行管理机构对巡查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线索,及时报送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四、《办法》围绕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处置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结合本市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处置的实际需求,《办法》规定:一是明确对通过举报、移送、交办等途径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线索,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立案、移送等处理。二是明确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重点掌握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集资方式、数额、经营方式、合同兑付和纳税情况等。三是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清退集资资金,保障清退集资资金用于向集资参与人清退。四是要求第三方机构对提供服务中知悉的涉嫌非法集资信息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五是规定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案件调查、处置过程中,不得擅自泄露案件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并对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 (沪府令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