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2023年版)》
的解读材料

信息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1-17        [打印本页] [纠错]

一、发文背景是什么?

为引导和鼓励在沪银行加大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促进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办法。

二、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资金的在沪银行,须达到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相关要求,并经上海银保监局年度考核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突出,且当年度符合条件的新增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原则上达1亿元及以上。

三、办法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贷款如何界定?

办法所称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

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指在沪银行为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贷款,含同口径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具体数据以上海银保监局提供为准。

如果国家主管部门调整小微企业或小微企业贷款划分标准的,按最新标准执行。

四、奖励的标准是什么?

办法建立与在沪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贡献程度相匹配的奖励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在沪银行的各项考核指标结果确定奖励考核总分,按照总分排名顺序分档确定奖励系数,实施奖励。各在沪银行可获得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奖励金额=1000万元×奖励系数。奖励系数按照逐档递减的原则确定,具体如下:第一档(第1-7名)奖励系数为1;第二档(第8-14名)奖励系数为0.9,第三档(第15-21名)奖励系数为0.7,第四档(第22-28名)奖励系数为0.4,第五档(第29名及以后)奖励系数为0.1。

奖励考核包含8项考核指标,分别为:“贷款余额增量”“贷款余额增幅”“贷款占比”“重点行业贷款占比”“银担合作占比”“信用贷款占比”“首贷户数”“企业融资便利”。每项考核指标满分100分,根据银行数据排位分档计算得分,加权汇总形成奖励考核总分,奖励考核总分=Ʃ(各项考核指标得分×分值占比)。

五、奖励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沪银行,根据考核小组的要求,于每年5月底之前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由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受理)提交奖励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向本市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年度情况概要;

(二)奖励考核的相关数据;

(三)奖励资金的分配机制与使用计划。

(四)如上年度曾获得奖励资金,需提供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六、奖励资金如何拨付?

奖励考核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考核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奖励资金的申请,市财政局经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各获奖银行。

七、关于奖励资金的使用有什么要求?

各银行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应在优化激励机制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奖励资金分配机制与使用计划,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由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银行普惠业务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奖励基层一线从业人员、相关业务信贷审批、风险管理人员,以及产品开发、能力建设等相关业务支出,充分调动在沪银行普惠业务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八、对于违规骗取奖励资金的有什么处理措施?

获得信贷奖励的银行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并使用奖励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除将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稿件: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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