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2021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金融工作党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10-26        [打印本页] [纠错]

各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管理部门,本市各有关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为加强本市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分类监管模式,合理分配监管资源,通过扶优汰劣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沪金监〔2020〕47号,以下简称《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等相关政策法规、监管制度,现就组织开展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2021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级范围

本次监管评级的对象主要为本市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下企业不纳入本次监管评级范围:一是今年以来已被公告列入非正常经营类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二是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SPV),以及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分支机构;三是2020年1月1日后新设(或迁入本市)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本次监管评级的评价期间原则上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重大事项可追溯或延伸评价。

二、工作原则

(一)全面覆盖,从严把控。除明确不纳入评级范围的企业外,各区行业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全面开展监管评级,做到应评尽评。在实施监管评级过程中应坚持从严原则,对前期事中事后监管及本年度监管评级、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风险事项进行全面、严格评价,同时应严格把握评级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数量、比例。

(二)整合资源,加强协同。各区行业管理部门应整合资源,加强与辖区内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及相关街(镇)园区等各方工作协同;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监管评级相关工作,切实增强评级工作的专业性、科学性。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本次监管评级应重点围绕企业的业务运行、合规经营、风险暴露情况展开。应当加强对监管评级结果的运用,将评级分类结果作为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精准制定监管计划、有效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根据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充分发挥监管评级的激励约束作用;针对监管评级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风险事项,应当督促有关企业及时整改违规经营问题、缓释相关风险;对评级分类结果为D类的企业,应当加大清理清退力度,原则上不再受理其相关业务办理申请,同时应建议其及时转型经营(至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去除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相关内容,并不再从事相关业务)或主动注销,必要时可商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处罚措施。

三、评级要求

评级要素、指标与方法,评级分类标准等具体要求,按照《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安排

此次监管评级工作按以下阶段分步实施:

(一)企业自评(2021年4月30日前)。各区行业管理部门应全面、及早通知辖区内应当参评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开展自评,于4月30日前填写报送“年度监管评级情况表”(应填写“被评价公司相关情况说明”“被评价公司扣分事项具体情况”及“公司自评得分”两栏)(见附件1),出具“自评承诺书”(见附件3),并提供必要的补充说明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公司自评材料是各区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步评级的重要参考。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提供评级材料的企业,除本年度监管评级分类结果直接确定为D类外,还将按照相关监管制度纳入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并对外公告;拒绝、拖延填报相关具体信息,导致无法对具体指标进行评价的,相关指标评价得分一律为0;在自评时隐瞒事项或者报送、提供信息、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各区行业管理部门应将相关情况记入企业监管档案,并应在监管评级中加倍扣减相应评价指标分值。

(二)信息收集(2021年5月15日前)。各区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企业自评的同时,应当多渠道收集与被评级企业有关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内外部审计报告、企业向公众披露的信息、企业报送的相关经营信息、与企业相关的信访投诉举报信息及外部舆情信息等,切实增强评级工作全面性、系统性。

(三)初步评级(2021年5月31日前)。各区主管部门应当组建评级小组,严格遵循《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评级相关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分析,合理、准确判断被评级公司的风险状况,确定各评价指标得分、评级要素得分、综合评级得分及评级分类结果。尤其应重点关注《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评级分类结果不得为A类、不得为A类及B类、应当为D类的情形,综合研判确定评级分类结果。

(四)情况报告(2021年6月15日前)。各区行业管理部门完成初步监管评级后,应当按企业逐家、逐项填写“年度监管评级情况表”中“区初评得分”“评级分类结果”,形成“监管评级情况报告”(见附件4)、“监管评级结果汇总表” (见附件5),于6月10日前一并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评级情况报告应当包括监管评级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综合评级得分、评级分类结果,相关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后续分类监管安排及相关工作建议等内容。

(五)评级审定(2021年6月30日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审定本市两类机构的综合评级得分、评级分类结果,并将审定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行业管理部门。

(六)结果反馈(2021年7月15日前)。各区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监管评级分类结果及其存在的主要风险、问题,通过召开会议、监管约谈、书面通报等途径反馈相关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同时应结合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一并告知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七)档案归集(2021年7月30日前)。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各区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底稿、评级结果、评级审定、结果反馈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归集工作。

(八)事后评价。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各区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事后评价,以保障评级结果客观公正,并促进后续分类监管及下一年度监管评级工作有效开展。

本次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市、区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内部使用;必要时,市、区行业管理部门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政府职能门或行业自律组织通报相关情况。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