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税务局
关于同意南航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作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批复

信息来源:市金融工作党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10-26        [打印本页] [纠错]

南航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号)及《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商服务〔2016〕159号)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相关规定,以及本市融资租赁行业职责转隶工作相关安排,经研究,现就你司申请成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二、你司应在6个月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企业名称应有“融资租赁”字样,经营范围应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可以开展与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可以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三、你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沪金规〔2019〕1号)等相关规定,切实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经营模式;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依法诚信规范经营;自觉接受政府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等相关各方监督,严格按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不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四、你司完成变更登记后,如6个月内未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或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将注册地迁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或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可会同市税务局取消试点资格。

特此批复。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