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金融工作党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1-06-21        [打印本页] [纠错]

各区人民政府,市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上海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

上海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处非条例》),有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就本市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严格按照《处非条例》规定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明确工作目标。非法集资高发多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稳妥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高效处置案件。市、区两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本市金融发展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三)落实工作任务。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落实牵头部门、属地区及各相关部门责任,明确专项经费等综合保障,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管理,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处置,加强常态化宣传教育,形成系统高效的考核评价体系等。

二、明确工作职责

(四)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市级工作机制”),纳入市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金稳协联”)制度框架,市金稳协联各成员单位参加市级工作机制。市级工作机制牵头部门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相关文件制定,督促、指导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跨区处置管辖争议等。市级工作机制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置协调组)、刑事侦办组、信访维稳组、宣传教育组。

办公室(行政处置协调组)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其中,办公室负责本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体统筹协调、信息汇总、数据统计、情况通报及相关文件、工作标准起草印发等工作;行政处置协调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及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等相关行业主(监)管、行政执法部门配合,负责非法集资案件行政调查认定、行政执法、监督清退、行政处罚等工作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刑事侦办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检察院、市高院等配合,负责组织、协调非法集资案件的刑事司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工作,并与办公室建立案件信息互通机制;指导各区落实案件侦办相关工作。

信访维稳组由市信访办牵头,市公安局等配合,负责做好非法集资相关滋事扰序信息预警、现场处置等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完善信访维稳工作预案、落实属地维稳工作。

宣传教育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及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组织指导本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组织做好相关舆论引导、舆情风险警示及协调化解,督促本市新闻媒体等单位切实履行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依法进行舆论监督等义务,及时掌握各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等工作情况。

(五)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制牵头部门,落实各街镇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人员,健全本辖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常态化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各区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会同行业主(监)管等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排查整治、警示约谈、组织调查认定及行政处置等工作。各区高效运行“一事一案一专班”工作机制,落实属地信访维稳等工作责任,防范并妥善处置本辖区因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六)行业主(监)管部门履行防范和配合处置职责。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发现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主动组织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调查认定及处置工作。对没有明确主(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各区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

三、加强日常监管  

(七)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对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原则上不允许其违法违规使用与金融有关且易误导公众的字样或内容,严禁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各区政府要密切关注投资理财等风险高发重点领域,辖区主要商务楼宇、科技园区、招商中心等要明确“谁引进、谁负责”的招商原则,严格源头防控。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对存在行业交叉、边界模糊的领域要强化联动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盲区。对一般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要综合运用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市、区两级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意见,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依法予以吊销。各部门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九)发挥第三方社会监督作用。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在行业管理、行业保护、行业监督、行业约束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单位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四、加强监测预警  

(十)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完善“市区联动、条块结合、无缝衔接”的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和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全覆盖的监测预警体系。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日常监测预警工作,落实一线把关责任。各区政府要把非法集资监测预警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监测预警平台建设,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健全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在沪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监测,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市、区两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市、区两级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预警的积极性。

(十一)强化广告资讯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的日常监测、管控和查处工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应用的日常监测和处理工作。宣传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市属地媒体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严格审查把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十二)加强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市、区两级工作机制牵头部门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本市(区)实际情况,常态化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实地检查、书面审查、重点调查、项目抽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针对非法集资风险高发重点领域,围绕街头门店、商务楼宇、商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线下线上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准确掌握辖内非法集资风险底数。

(十三)加强跨省市联防联控。积极与长三角各省(市)对接区域金融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特别在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联通、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发现涉非线索及跨域风险信息共享、研判、预警处置等方面开展联动协作,共同健全完善区域性金融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在此基础上,加强与全国其他省市的联防联控。

  五、依法稳妥处置风险案件

(十四)依法组织调查认定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各区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应当建立案件受理登记制度,对通过群众举报、风险提示、部门通报或移送、监测发现等途径获取的线索要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经审查属于《处非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法集资具体行为表现形式范围的,要依法进行受理登记,并依据《处非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非法集资行为构成要件作进一步核查。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线索,做出终结受理结论,并进行反馈。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线索,由非法集资人单位登记地、个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区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相关区工作机制牵头部门配合调查认定工作。核查期间,发现线索不属于本区调查认定管辖范围的,应及时移送至负调查认定主要责任的区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各区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应依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和案情复杂程度、涉及范围,组织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及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调查认定,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及限制出境等措施,必要时按照规定协调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案件调查认定给予指导和支持,案情复杂、影响面广、调查难度大的,可同时向市级工作机制办公室报告。调查认定结束后,逐案形成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建立案卷档案进行留存管理。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调查认定应给予支持配合。

(十五)依法惩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各区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公安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部门,对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且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依据《处非条例》规定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分类处置,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及其他责任主体相应做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及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处罚决定,并监督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向集资参与人积极清退集资资金。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非法集资案件侦办打击力度,形成高压震慑态势。各区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在组织非法集资调查认定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日常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活动线索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报案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线索,对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予以立案侦查,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做好告知及相应衔接工作。

(十六)加强协作联动。在非法集资案件处置、风险化解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对接、协作配合,有效发挥市、区两级工作机制高效联动、快速响应的作用,按照行政依法处置、公安依法办案、法院依法审判、债权债务依法清偿、诉求依法救济的工作思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实现办案、维稳、舆论引导、资产处置的有机衔接,切实提升本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质效。对跨区域案件的处置,非法集资人单位登记地、个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区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置,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等相关区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形成案件处置和维稳工作合力。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十七)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建立市级层面统一规划、宣传部门协调推动、区级组织实施、新闻媒体大力支持的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各类媒介载体,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深入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投资风险教育和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剖析等,不断提高本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和接受度,切实强化社会公众“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增强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形成多方联动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市级层面加强对各区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定期提供不同主题、种类的宣传菜单。区政府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细化宣传方案,加强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移动媒体、商务楼宇、酒店商场、社区宣传栏等日常宣传,推动宣传教育进楼宇、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等。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定期开展各类宣传、普法教育活动。宣传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本市属地媒体积极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在沪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等。

七、落实配套保障措施

(十九)完善立法支撑。在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将制定《上海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列入本市立法项目规划,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部门开展专题调研,推进相关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细化市、区两级及各部门责任分工,明确相关认定处置标准,规范处置流程和工作程序以及加强执法力量建设等,为有效实施《处非条例》提供具体法律依据。

(二十)加强基础支持。各区政府要按照《处非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调整充实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单位要明确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日常工作的人员,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对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开展监测预警、宣传教育、鼓励举报、案件处置等日常工作及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相关防范和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列入本级预算;积极推进本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切实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监测预警、调查认定、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质量。

(二十一)严格考核评价。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区平安建设综合治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内容,进行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先进,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市级工作机制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处非条例》及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二十二)强化培训指导。市、区两级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培训指导,解读法规政策、明确标准程序、剖析典型案件、曝光常见手法、警示新型风险等,为建立专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队伍提供有力支撑。

(二十三)规范信息报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非法集资案件行政处置、刑事侦办、起诉审理、司法执行等信息报送制度。每月月初,各区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及公、检、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向市级工作机制办公室报送本区、本系统部门上一月份案件处置相关信息。建立市、区两级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信息基础数据库,工作机制牵头部门负责信息数据汇总更新和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十四)注重前瞻研究。各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形势动态研究分析,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高度关注,及时研判分析非法集资发生的新领域、新趋势,明晰非法集资与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区分界限,精准应对、高效处置,始终保持对非法集资防控的高压态势。

(二十五)加强保密管理。在组织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严守保密工作纪律,加强工作秘密和国家秘密的管理,尤其在线索移送、信息报送、信息数据管理中,不得擅自扩大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对于违法违规发生失泄密行为的,应严肃追究责任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