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筹建的复函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7        [打印本页]

上海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颁发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函》(沪财企〔2016〕27号)收悉。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沪府发〔201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和2015年11月9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有关要求,经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注册地为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1056号16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亿元,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法人(公益二类),法定代表人为顾宏祥。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业务范围为: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请你局自本函复之日起,督促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筹备组按规定,在6个月内抓紧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包括建立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组织架构,完善担保基金章程及相关制度,落实高级管理人员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上岗培训,办理事业单位有关登记手续,落实营业场所,办理验资手续等开业前各项筹备工作。如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本函自动失效。在筹建期内,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不得从事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

三、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筹建工作基本就绪后,请你局向我办递交有关正式验收书面申请并附定稿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全套申请材料,我办将组织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的制度章程,营业场所,注册资金,高级管理人员落实到位及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正式验收。正式验收通过后,我办将作出同意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开业的批复,并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工作在本市是一项重要工作。请你局按照《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项工作。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筹建过程中,请你局与我办及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函告有关情况,积极总结经验,确保筹建工作顺利推进,为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特此函复。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