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促进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12        [打印本页] [纠错]

各区主管部门:

针对一些机构利用“套路贷”“校园贷”“美容贷”“培训贷”等形式违法违规经营业务等问题,根据国家及本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在本市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地方资产管理行业继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促进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促辖内机构增强法制意识,坚持合规经营

(一)本市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各类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在相关营销渠道、业务合同、宣传资料中使用“贷”、“贷款”等误导性表述。

(二)各公司在开展面向个人客户的业务时,必须向客户充分揭示合同性质、各类收费项目等合同主要条款内容,请客户确认知悉合同涉及金额及其主要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并保留相关证据。

(三)各公司必须合法、合规、合理收取利息、租金、违约赔偿金等各类费用。收费标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相关行业监管标准,严禁非法高利放贷。

(四)各公司必须规范本公司及委托催收方的催收行为。严禁以暴力、胁迫、侮辱、骚扰、欺诈等手段催收;不得辱骂、威胁客户,不得有恶意大量发送催收信息、冒充司法人员恐吓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损害客户名誉等行为。

(五)各公司对业务开展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买卖客户信息。

(六)严禁开展“套路贷”业务。严禁向开展“套路贷”的企业、个人及相关业务提供资金、担保或资产处置等服务。

(七)严禁进入校园或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在校学生提供“校园贷”服务。严禁通过消费欺诈、高利放贷和暴力催收等手段,在教育培训、美容等消费领域违法违规开展“美容贷”“培训贷”等业务。

二、进一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行业自律

(一)各区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及本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部署安排和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二)各区主管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培训学习、深入企业调研等形式,向辖内相关公司传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精神。要建立健全辖内相关行业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报送、处置、反馈长效机制,加强非现场监测及现场检查,广泛收集线索,深入排查问题,发现情况及时报告我局,同时督促企业整改或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各行业自律组织要引导行业加强自律,通过座谈交流、培训学习、制订完善自律公约等形式,进一步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