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上海宝隆昌典当有限公司终止经营典当业务的批复
信息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5-05 [打印本页]
静安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你办《关于拟同意上海宝隆昌典当有限公司终止经营典当业务的请示》(静投办发〔2025〕14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你区上海宝隆昌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隆昌典当”)终止经营典当业务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宝隆昌典当终止经营典当业务。之前相关债权债务应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二、收回并注销宝隆昌典当《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编码:31184A10009)。自收回之日起,宝隆昌典当不再具备典当经营资质,不得开展与典当相关的经营业务。
请你办收到本批复后,指导、督促宝隆昌典当在30天内办理注销或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特此批复。
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