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操作办法

信息来源: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9-12-04        [打印本页] [纠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推动重大决策公开透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等要求,结合相关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正式决策前应当实行预公开制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三条 决策处室明确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拟订、预公开、意见整理反馈等工作。需要两个以上处室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完成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后,组织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决策前一般应当公布以下内容:
(一)决策草案;
(二)决策起草说明,包括背景介绍、决策依据等;
(三)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预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上海金融”门户网站是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的第一平台。预公开内容应当发布在“重大决策”专题,以及“人民意见征集”等政民互动栏目,以便于社会公众充分参与。
决策承办单位还可以通过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布预公开内容。
第六条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予以说明。
期限届满后,该公开征求意见事项应当及时标注“已结束”等标识。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正式作出后,一般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
通过网站发布的决策草案及其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应当实现相互关联阅读,便于社会公众了解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规定与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规定有冲突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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