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咨询
信息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2-27 [打印本页] [纠错]
来信日期:2024年10月23日
信件内容:由于官网发布了《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延长〈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中有“有效期”和“过渡期”的表述。未防止字义混淆,特来信咨询。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要求是2023年6月30日前满足还是2025年9月30日前满足。
回复单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4年10月23日
处理情况:您的来信收悉。您来信咨询关于《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10月23日与您联系,并针对您提出的相关事项予以答复。《暂行办法》有效期目前已延长至2025年9月30日,《暂行办法》第57条规定内容未做修订。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