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发展建议

信息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1-28        [打印本页] [纠错]

来信日期2024823

信件内容:致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19年,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发布《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自律公约》 ,以规范汽车融资租赁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由此可见,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客户接受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用车这一模式。但是在实际业务过程中,仍然会存在一些企业不遵守自律公约的情况,建议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能够进一步规范企业运营行为,本人有如下建议:

1、建议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对于在业务中进行误导性语言表述、向在校学生等缺乏必要偿付能力的客户群体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等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存在严重违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清退出融资租赁行业。对于股东违规占用资金、转移资产的进行严肃处理。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约谈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查,对于违法违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予以调整。

2、建议严厉打击非法活动。对于冒用融资租赁名义,未经批准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或抵款业务的,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不得在未获批准的区域内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如果存在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3、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调解功能。行业协会应当规范融资租赁公司行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对于客户与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纠纷问题,应当在客户或融资租赁公司提起诉讼前建立多远化解调解机制,健全诉调对接机制。

回复单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4826

处理情况:您所提的建议本机关已受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您对本市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提出建议。您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非法活动打击、发挥行业协会调解功能等建议部分采纳,将在后续政策制定中予以参考吸收。感谢您对党和政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