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暂行办法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5-30 [打印本页] [纠错]
来信日期:2024年3月27日
信件内容:您好,2023年11月6日官网回复《暂行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9月30日,内部未做修订,其中《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市场环境变化,对在航空航运、海工装备、集成电路、医疗器械、人工智能、高端制造、节能环保、基础设施、城市更新、民生保障等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导向领域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结合监管评级情况,对其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的监管要求进行适当调整。根据第五十六条内容,对于2023年6月30日后尚未能满足监管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如何申请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监管调整,如何取得同意调整回复呢?在尚未取得调整回复前,对于未满足监管指标融资租赁公司是否有其他相关监管要求呢?恳请回复,谢谢。
回复单位: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4年3月29日
处理情况:您的来信收悉。您来信咨询融资租赁公司暂行办法相关事项。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3月28日与您联系,针对您提出的相关事项予以答复。如您有相关事项咨询,可向属地区行业管理部门咨询,或在工作日9:00-18:00联系23111111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