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延长《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信息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22        [打印本页] [纠错]

来信日期:2023112

信件内容:您好,202381日于官网发布的《关于延长〈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内容是:“《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3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930日。”咨询问题是:《通知》中的“有效期”是指《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过渡期”吗?《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应当在2023630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监管要求。”根据《通知》,是否应理解为原则上应当在2025930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监管要求?谢谢。

回复单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3116

处理情况:您的来信收悉。您来信咨询关于《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116日与您联系,并针对您提出的相关事项予以答复。《暂行办法》有效期目前已延长至2025930日,《暂行办法》第57条规定内容未做修订。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