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机构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问题咨询

信息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8-28        [打印本页] [纠错]

来信日期:2023年7月11日

信件内容:出于境外监管要求,银行需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存储在境内的银行高管的个人信息。请问(1)是否需要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1条取得主管机关的批准?如需要,则批准方式是?(2)是否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如需要,是否可以认定已取得主管机关的批准?(3)如果该个人信息在境外也有备份,境外分子行直接向境外监管提供该个人信息,是否还需要取得主管机关的批准,者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回复单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3年7月14日

处理情况:您的来信收悉。您来信咨询银行信息报送相关问题。本机关并非银行业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来信反映的内容,建议您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咨询。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