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浮利分费,变相提高利率

信息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8-13        [打印本页] [纠错]

来信日期:2021/08/11

信件内容:本人反映:本人之前有一张尾号为2124的招商银行商务卡,因为信用卡还款延期三天被收取了10元违约金+20.36元循环利息。本人认为:招行信用卡中心有两处问题:1. 1314元的账单仅仅延期三天就被总共收取了30元。严重超过5/10000的利息,而且招行信用卡中心的违约金收取属于霸王条款,本认为其违反“七不准四公开”之规定,属于浮利分费,变相提高利率。2. 还款日之前并无提醒,超出还款日之后再来提醒。本人要求: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对其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进行整改;2. 退还不当得利。

回复单位: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1/08/11

处理情况:不予受理告知书 同志:您好!您的来信收悉。您来信反映您与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借贷纠纷,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本机关并非银行业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上海市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本机关法定职责,现决定不予受理。根据来信反映的内容,您若认为上述银行涉嫌业务违规的,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