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LP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4-02 [打印本页] [纠错]
来信日期:2021/03/24
信件内容: 您好,因无法通过电话成功接通市金融监管局,故通过信箱咨询上海QFLP试点的政策。请问目前上海仍然要求QFLP基金的管理人也要注册在上海本地吗?(目前其他试点如北京、海南为了便利注册已经放开QFLP管理人可以注册在异地,只需要QFLP基金注册在试点当地)
回复单位: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回复日期:2021-04-01
处理情况: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同志:您的来信收悉。您来信咨询QFLP试点管理人注册相关事项。我局工作人员于2021年3月29日与您联系,并已针对您提出的相关事项予以答复。2011年1月11日,市金融办出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对QFLP试点资质相关要求、申请流程做了详细的规定。文件规定,管理公司注册地需符合QFLP试点相关政策要求。建议您详细查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电话:23111111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特此告知。您可以登录http://xfb.sh.gov.cn查询具体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