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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支付行业发展法治基础

信息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24-01-02        [打印本页] [纠错]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金融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对于推动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经过数十年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以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为中心,商业银行、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广泛覆盖、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体系。目前,4000多家商业银行、180多家支付机构,有效满足了1.6亿经营主体和亿万消费者的支付需求。我国个人银行账户拥有率已超过95%,高于中高收入经济体平均水平,移动支付普及率达到86%,居全球第一。

  “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共同构成了支付服务的主体,分工明确、相互合作,目的就是为经营主体和社会大众提供安全高效的支付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张青松表示,《条例》的适用对象是主要提供小额、便民服务的支付机构。据统计,这些支付机构年交易笔数约1万亿笔,笔均交易金额330元。因此,建立稳健充分的监督管理框架具有重要意义。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表示,此前,央行曾于2010年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均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相关适用的支付业务,对防范支付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重要作用,也适应当时支付行业发展情况。

  随着支付市场的不断发展,很多新问题和新风险也逐渐显露,支付市场和支付行业亟需适应现阶段发展的监管法规出台。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李明征介绍,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部署,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征求各地方和各部门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将非银行支付行业的监管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防范支付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负责人王晟表示,《条例》注重监管一致性、连续性,与之前有关管理办法以及监管实践保持了很好的衔接,明确了支付机构准入、变更、退出条件和法律责任,规定了支付业务规则和监督管理要求,严把支付机构准入关,防范业务违规风险,严防利用支付平台从事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监管规范更加权威和透明。

  “《条例》明确对支付机构实施‘先证后照’管理,规定支付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股权管理规定,对公司治理、系统重要性机构管理等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构建了‘机构监管’的框架。此外,从资金和信息维度重新划分支付业务。在新的分类方式下,不受新型支付渠道、支付方式等影响,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更好适应支付业务发展需要,落实‘功能监管’。”王晟说。

  此外,《条例》进一步强调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针对近年来个别支付机构泄露用户信息、挪用用户资金等行为,《条例》明确支付服务协议公平原则,防止“霸王条款”;加强备付金管理,保护用户资金财产安全;明确用户信息处理原则,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监督管理,规定了支付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保障支付用户合法权益。

  王蓬博认为,此次《条例》的颁布适应支付行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了支付行业的准入和全链条全周期监管,将对支付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此外,《条例》设置一定的过渡期。《条例》施行日为2024年5月1日,准备时间比较充分,有利于支付机构熟悉消化相关法律规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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