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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适用新证券法惩处财务造假案公布
最高拟罚款近4000万元

信息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1-07-27       [打印本页][纠错]

于2020年3月份实施的新证券法正彰显其威力。近日,首批适用新证券法惩处财务造假恶性案件已进入事先告知阶段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最高拟处以近4000万元罚款。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办公室副主任董文媛7月23日通报了三宗财务造假恶性案件处理情况,涉及宜华生活、广东榕泰、中潜股份。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毒瘤”,由于其严重破坏市场运行基础,侵害投资者利益,因而,始终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董文媛表示,近年来,证监会持续加大对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落实新证券法各项要求,切实提升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强化监管执法震慑。

罚款金额均超千万元

宜华生活案是目前拟对上市公司信披违法罚款数额最多的案件。该案已进入告知程序。证监会拟对该案违法主体合计罚款3980万元。

根据通报,宜华生活多年来连续实施重大财务造假,2016年至2019年,4年虚增利润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8.24%、98.67%、192.78%和99.37%(按利润总额绝对值计算)。告知书认定,在2016至2019年这4年间,该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增销售额等方式虚增利润27亿余元;通过伪造银行单据、不记账或虚假记账等方式虚增银行资金86亿余元;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资金往来320亿余元。

证监会拟对宜华生活案违法主体合计罚款3980万元,对宜华生活处以60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罚款930万元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以250万元至450万元不等的罚款并采取最高10年证券市场禁入。

广东榕泰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构保理业务方式,虚增利润5500万余元。该公司相关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广东榕泰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证监会已经依法对广东榕泰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本案违法主体罚款合计1450万元,对广东榕泰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罚款330万元,对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万元至160万元不等的罚款。

中潜股份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720余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150余万元,导致虚增营业利润2570余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2.08%。同时,中潜股份存在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披露的相关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情况。该案已进入告知程序,证监会拟对本案违法主体罚款合计1540万元,对中潜股份处以350万元罚款,对2名主要责任人员各处以200万元罚款。

打则“痛击筋骨”

从处罚金额来看,三宗财务造假案处罚均超过千万元,体现了新证券法下监管部门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包括财务造假在内的各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

董文媛表示,本次通报的三宗案件呈现以下特征: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最长跨度4年;实际控制人对案件核心决策、组织实施,主观恶性明显;造假手段复杂隐蔽,形式不断翻新,利用新型或复杂金融工具、跨境业务达成造假目的;财务造假伴生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信息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部分案件造假比例高,情节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证监会坚决用好新证券法这一利剑,用重典、出重拳,维护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董文媛称,对于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从严重处,一抓到底,打则“痛击筋骨”,绝不“挠痒痒”;该批案件均处以千万元以上重罚,责任人百万元以上,让违法者“知疼”,不敢“再犯”。

同时,抓“关键少数”,精准打击,区分责任,区分情节。处罚该批案件较为明显的特点,即严办首恶,对实际控制人施以重罚及终身市场禁入。此外,构建立体追责体系,涉嫌犯罪,坚决移送,绝不姑息,让违法者在行政处罚、刑事打击、民事赔偿中承担应有的责任。

不断夯实市场法治基础

多年来,由于金融市场制度建设存在短板,证券违法犯罪成本较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呈高发态势,出现过诸如康得新、康美药业等恶性案件。随着注册制改革的逐步推行,在放宽前端准入的同时,对后端的监管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当前,资本市场法治基础不断夯实。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对于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等。

日前,中办、国办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这对于加快构建更加成熟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坚决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证监会表示,将认真贯彻《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全面落实“零容忍”的工作方针,用足用好相关法律赋予的职责,严厉查处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行为,坚决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综合运用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的立体式追责体系,形成依法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合力,维护市场“三公”秩序,净化市场生态,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认为,一方面要继续完善资本市场相关责任追究的法制基础,提高制度规范性、细致性,立法落实、严格执法,使执法有据可依;另一方面,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处罚金额,强化对各层面责任人员的追究,促进各方尽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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