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外汇局拟统一规范熊猫债资金管理 鼓励募集资金以人民币跨境收付和使用

信息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21-12-03        [打印本页] [纠错]

1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下称“熊猫债”)资金管理,统一规范发债相关资金账户、资金汇兑及使用、统计监测等管理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日。 

从《规定》的起草思路来看,一方面是完善熊猫债制度框架。目前,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涉及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主要市场,分别由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管理。在资金账户、资金汇兑及使用、跨境收付等涉及资金管理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定,缺乏操作性规范,《规定》旨在统一规范熊猫债资金管理,促进熊猫债市场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是统一熊猫债资金管理规则。《规定》统一境外机构在境内不同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发债资金管理规则,明确熊猫债资金信息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等管理要求。

从主要内容来看,在登记管理方面,《规定》明确境外机构应在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10个工作日内,委托主承销商在境内开户行办理资金信息登记,凭登记凭证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兑、跨境收付等。简化登记材料要求,境外机构仅需提交“发债资金信息登记表”“发行相关文件”“募集说明文件”。

在专户管理方面,境外机构依据登记凭证可以开立境内发债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用于存放发债募集的资金、办理汇兑、还本付息等。 

在资金使用方面,明确发债募集资金可以汇往境外,也可以留存境内。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鼓励发债募集资金以人民币跨境收付和使用。

在外汇风险管理方面,《规定》允许境外机构基于实需原则办理外汇衍生业务,管理境内发债的汇率风险,同时不限制境外机构外汇衍生品交易对手数量和类型。 

在还本付息管理方面,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债本金和利息、以及支付相关税费的,可以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用账户资金。从境外汇入资金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办理结汇。

在统计监测方面,境外机构境内发债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数据。

此外,《规定》发布前境外机构已在境内发债的,应补办登记,确保熊猫债数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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